——行政机关之间案件协查通知及所附相关材料不具有可复议及可诉性
2024-12-3-016-012/行政/行政复议/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04.26/(2017)苏1084行初123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12.30/修改日期:2025.11.10
行政机关之间委托案件协查的内部通知、所附线索材料,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