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 Q0256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哈尔滨市松北区松祥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业委会备案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救济途径及利益衡量

2024-12-3-021-007/行政/不履行XX职责/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4.27/(2023)黑01行终22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4.09

裁判要旨

1.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应遵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的原则,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

2.未经具有法定职责机关依法定程序调整,已经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随意变更。业主虽然不是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调整的权利主体,但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调整具有法定程序上的否决权。

3.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尊重业主意见,并依照法定程序,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 2020年12月26日 〔2020〕最高法行他4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20〕5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行为是一体的,不能割裂。在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被申请复议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不得另行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再次申请复议。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征地批复行为起诉省级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 (2015年9月16日 〔2015〕行立他字第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因征地批复诉省级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类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针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向同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任何处理,当事人以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答复( 2010年6月28日 〔2010〕行他字第1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来的《关于如何适用〈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11月28日 法行〔2000〕3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2000〕264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相对人因纳税主体资格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属于纳税争议。根据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或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答复( 2005年6月3日 〔2005〕行他字第1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5〕102号《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答复( 2018年5月9日 〔2018〕最高法行他130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17〕27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针对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适用本法进行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据此,我院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终局行政决定,相对人仅可请求行政途径救济而不能请求诉讼途径救济。故,外国人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最终效力,当事人不得对复议决定以及原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行政诉讼。如行政相对人反映的问题涉及公安机关没有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相应强制措施,可以适当方式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法监督。

#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救济途径问题的答复( 2014年12月15日 〔2014〕行他字第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王某某等47人诉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1〕35号《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王某某等人对运城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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