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在公司里最憋屈的事,不是亏钱,是明明自己的权益被动了,却说不清侵害发生在哪一步:大股东一个决议把利润全不分了、对外签了个把自己拖进去的保底承诺、增资方案把老股东的股权稀释了。这些场景落到案由上,很多归入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这一篇把“什么算侵害、找谁算账、能要回什么”讲清楚。
实务里能归入这一类的,大致是三种:一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资本多数决作出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决议,比如不合理拒绝分红、高价购买关联方资产、低价向关联方转让公司资产;二是对外作出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承诺或安排,比如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签保底回购承诺把公司和其他股东拖进风险;三是通过增资、减资、股权结构调整稀释老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这三类行为的共同点:决定是在“公司内部程序”里做出来的,但吃亏的是某个或某些出资人。
例子里的保底承诺函,裁判口径比较稳定:大股东或公司对增资认购人承诺保底保收益,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买者自负规则,损害资本市场定价机制与证券市场公共利益,条款无效。但无效不等于认购人血本无归——保底无效,认购本金仍应返还;已实际支付的按对价清算。也就是说:承诺函本身救不了“稳赚不赔”,但钱能按实际投入算回来。对 B 这样的老股东,这个无效结论反而是利好:公司不必按承诺函向投资机构支付超额收益,公司资产不被掏走,出资人权益的损害面被按住。
公司有盈利却长期不分红,小股东起诉,多数不能直接判决“必须分红”——分红属于股东会职权,司法不轻易替代公司商业判断。但两条路是通的:一是公司法(2023)第八十九条,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二是公司法(2023)第二十一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拿得出滥用行为的证据,可以主张赔偿。
| 你的处境 | 判断要点 | 路径 |
|---|---|---|
| 被保底承诺牵连的股东 | 承诺主体是谁、是否经股东会决议、收益条款是否固定 | 主张保底条款无效、按对价清算 |
| 被拒分红的股东 | 是否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 | 第八十九条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
| 遭遇滥用表决权的股东 | 决议是否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有无关联关系 | 第二十一条主张赔偿责任,或请求撤销决议 |
| 被稀释股权的老股东 | 增资是否侵害优先认购权、定价是否公允 | 主张优先认购权或增资决议瑕疵 |
争议一:保底条款无效后,利息和违约金怎么算。有的判返还本金,有的支持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有的认为承诺收益全部不保护。两手准备:认购人主张时把本金返还和资金占用损失分开列,别把“年化 8%”当损失算;公司股东主张时强调保底无效的公共利益理由,把诉求压回本金口径。
争议二:“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标准。资本多数决原则上合法,只有明显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且缺乏正当商业理由时才构成滥用。两手准备:主张被侵害的一方要把“不正当目的”和“损失”的具体证据摆出来(对比定价、关联关系、损害金额);控股股东则准备商业合理性说明,证明决定有经营逻辑。
分红属股东会职权,法院一般不直接判令分红;但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仍不分配的,股东可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大股东或公司对认购人承诺保底保收益,违反同股同权与买者自负规则,条款无效;但认购本金仍应返还,已支付的按对价清算。
公司法(2023)第二十一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决议瑕疵的还可请求撤销或确认无效。
知情权纠纷要的是“看”的权利(查阅复制文件);出资人权益纠纷要的是权益被侵害后的确认、撤销或赔偿。可以先后或并行主张。
增资侵害股东优先认购权、或定价明显不公允的,老股东可主张优先认购权或请求确认增资决议存在瑕疵,具体看决议程序与定价证据。
小股东这头,我的建议是把“会议记录、决议文本、分红记录、对外承诺函”四样东西当档案存,尤其是控股股东以公司名义对外承诺、担保的,第一时间留复印件。发现保底承诺或长期不分红,先别急着撕破脸,把第八十九条的五年条件和第二十一条的滥用证据对一遍,能走回购就走回购,能主张赔偿就主张赔偿。控股股东这头,我建议对外承诺一律过股东会决议,保底、回购类条款找律师先看效力,别把公司和其他股东拖进一个注定无效、还得还本金的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