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开成,发起人签的合同谁来买单?——公司设立纠纷(类型化)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案由实务库·类型化办案经验 · 发布:2026-09-16 · 更新:2026-09-24
脱敏展示不披露当事人/案号不承诺结果
⚠️ 本文为类型化办案经验分享,基于公开法规与裁判规则提炼,已作脱敏处理:不出现真实当事人、企业、法院与案号,地域仅保留浙江省。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任何结果的承诺。

开篇:公司还没出生,账却已经欠下了

开公司有个容易被忽视的窗口期:营业执照下来之前,发起人已经开始租场地、买设备、签装修合同、招人谈工资。这些合同签在公司设立阶段,一旦公司顺利成立,问题不大;可一旦公司没开成,或者成立后合同债务没人认账,麻烦就来了——供应商拿着合同找谁?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说"这是公司的债,公司没成立跟我无关"。公司设立纠纷处理的正是这一地鸡毛:设立中公司签的合同、欠的钱,到底由谁承担。

一个脱敏例子(后文都围着它说)

示例(纯虚构,仅为说明规则):甲、乙、丙三人拟设立 Z 公司,注册资本 600 万元,甲认缴 300 万、乙 200 万、丙 100 万,约定甲为设立事务执行人。2025 年 4 月,甲以"Z 公司筹备组"名义与装修公司签订办公室装修合同,总价 80 万元;乙以个人名义与设备供应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价款 120 万元,约定设备用于 Z 公司。后因丙迟迟不缴纳出资、三人在经营方向上无法达成一致,Z 公司未登记成立。装修公司、设备供应商分别起诉要求付款:装修公司主张 Z 公司筹备组、甲、乙、丙共同担责;设备供应商主张乙个人担责,乙辩称是替 Z 公司采购。

一、先搞清楚:设立中的公司是什么"人"

设立中的公司还没有法人资格,但法律承认它是一个"准组织体"——为了设立公司而存在的共同体。它的活动由发起人执行,产生的权利义务按一定规则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继,或在公司未成立时由发起人承担。公司法解释三第 1 条把发起人定义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且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发起人,看三件事:签没签章程、认没认购出资、履没履行设立职责,三者都具备才算。

例子里的甲、乙、丙都签了章程、认缴了出资,丙虽然反悔不缴,但只要他参与了设立(签章、认缴),就仍是发起人,要承担发起人责任。这一点很多当事人想不通:我钱都没缴,凭什么还担责?因为发起人责任不以实缴为前提,而以"参与设立"为前提。

二、设立中签的合同,成立后由谁担责:看合同以谁的名义签

这是解释三第 2 至 4 条的核心,实务里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核心看合同名义:

以发起人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是发起人本人,公司成立后,相对人可以选择由公司承担,也可以选择由发起人承担——选择权在相对人手里,不是公司说了算。公司想免责,得能证明相对人明确同意由发起人个人承担(比如合同里写明"与公司无关")。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公司成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由公司承继,公司直接对相对人负责。此时发起人原则上不再对相对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公司拒绝承继或未成立的,发起人要兜底。

公司未成立:不管以谁的名义签的,为设立公司而发生的费用和债务,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最重的规则——公司没开成,发起人就是一个临时合伙体,对外连带。

例子里的装修合同以"筹备组"名义签——筹备组不是独立主体,本质是设立中公司的代表,公司没成立,甲、乙、丙连带承担 80 万元装修款。设备合同以乙个人名义签,公司没成立时乙个人先对外担责(相对人直接起诉乙没问题),乙再依据内部约定向其他发起人追偿——但对外,乙是跑不掉的。

三、公司没开成,费用怎么分: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公司设立失败的,为设立发生的债务对外由发起人连带清偿,对内怎么分摊,是发起人之间的内部问题。解释三第 4 条给了规则:按发起人之间的约定分担;没有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分担;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例子里的 Z 公司没成立,直接原因是丙不缴出资。如果甲、乙能证明丙的违约是设立失败的主因,内部清算时丙要多担一部分;但对外,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甲、乙、丙任何一个人全额清偿——内部怎么分是你们的事,先把外债还了。

实践里常见的问题是:发起人之间没签设立协议,只有口头分工。这时内部追偿就靠出资比例 + 实际支出凭证。我建议设立阶段就把费用分担规则写进协议,别等公司没开成才来扯"谁该多出钱"。

四、设立协议和章程:两样东西管的事不一样

设立协议是发起人之间关于设立公司的合意,章程是公司成立后的"宪法"。两者冲突时怎么处理?广东高院 2025 年新公司法解答的口径是:公司治理问题原则上按章程;设立协议与章程不冲突且涉及非治理问题(比如出资、费用分担、违约责任)的,适用设立协议。

换言之:公司成立后,章程说了算的部分(机构设置、表决规则)不能拿设立协议去推翻;但设立阶段埋下的出资安排、费用分担、违约条款,章程没有覆盖的,设立协议仍然有效。例子里的三个人如果签了设立协议约定"丙不按期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公司没成立,这条约定也约束丙。

五、类型对号:你属于哪一类

你的处境判断要点路径
以个人名义签合同、公司成立相对人可在公司与发起人之间选择争取让相对人确认由公司承担,或与公司签订承继协议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合同、公司成立公司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相对人起诉公司,发起人一般不再对相对人担责
公司未成立设立费用债务由全体发起人连带对外清偿后按约定/出资比例向其他发起人追偿
因个别发起人过错致设立失败过错方对内多担责,对外不免连带固定违约证据,内部追偿
债权人公司未成立可告全体发起人连带一并起诉,选择有支付能力的被告

六、实务争议:发起人责任和设立后公司的边界

这类纠纷实务里有几个容易拉锯的点。

其一,"为公司设立而签"的认定。发起人签的合同五花八门,有的明显是个人消费,有的借设立之名签与设立无关的合同。判断标准是:合同是否为了设立公司的目的、是否属于合理必要的设立行为。明显超出设立范围的个人债务,不能算进发起人责任。举证上,主张"是设立债务"的一方要拿出证据——合同目的条款、资金流向、相对人的认知。

其二,相对人能不能"两头都要"。解释三给的是选择权:相对人可以选择由公司承担,也可以选择由发起人承担,但只能选一个,不能既告公司又告发起人全额双份。实践中有的债权人把公司和发起人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任一承担"——法院通常支持在责任不重合的前提下并列,但明确禁止双重受偿。

其三,发起人内部追偿的诉讼时效和证据。对外清偿后发起人向其他发起人追偿,实务里要按约定或出资比例算清份额,且证据要留好:付款凭证、分摊计算、催告记录。很多发起人吃亏在"钱是我付的,但拿不出是我付的凭证"。

七、常见问题

Q1:公司没成立,发起人签的合同要一起还吗?

要。为设立公司而发生的费用和债务,公司未成立的,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外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名发起人清偿全部债务,发起人内部再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摊。

Q2:以个人名义签的合同,公司成立后还要个人还吗?

相对人有权选择由公司承担或由发起人个人承担。想免除个人责任,需要相对人明确同意由公司承担,或者合同本身写明与发起人个人无关。

Q3:谁算发起人?没出钱的算吗?

签了章程、认购了出资、履行了设立职责的人就是发起人。没实缴出资不影响发起人身份,发起人责任不以实缴为前提,参与设立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Q4:设立协议和章程不一致,听谁的?

公司治理问题按章程;设立协议与章程不冲突且涉及非治理问题(出资、费用分担、违约责任)的,按设立协议。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受设立协议约束。

Q5:债权人可以同时告公司和发起人吗?

可以选择公司和发起人之一承担责任,也可以并列请求"任一承担",但不能双重受偿。公司承担后,发起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免除。

八、合规提示

我的建议

这类案子我接的时候先拉一张"设立费用表":每一笔合同谁签的、以谁的名义、钱进哪个账户、是不是为公司花的。表一出来,责任归属基本就清楚了一半——个人名义 + 设立目的 + 公司未成立 = 发起人连带,跑不掉。然后我再看有没有可争取的空间:相对人有没有明确同意个人承担、合同算不算明显超出设立范围、内部过错方是谁。做发起人这边,我建议第一时间把协议、转账、发票归拢,别等对方起诉了才翻旧账;做债权人这边,把全体发起人一并列上,挑有支付能力的告。要处理的,把设立协议、章程草案、合同和付款流水找齐,我们先把费用表拉出来,就知道钱该谁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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