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分立是把一个社拆成两个以上,可能是新设分立(原社消灭,成立新社),也可能是派生分立(原社存续,另设新社)。无论哪种,分立前的债务都要有人负责——法律给了债权人最有力的保护:分立后的合作社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个例子的核心,就是分立协议的内部约定能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回到例子:分立协议约定债务由丙一社承担,这是分立双方之间的内部安排;对外,债权人丁仍可要求丙一社、丙二社连带清偿,丙二社的抗辩不成立。丙二社清偿后,可以依据分立协议向丙一社追偿。
分立后债务的连带责任是法定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分立不能成为逃债手段。内部协议怎么分债务,只在分立各方之间有效,除非债权人事先明确同意按协议安排(比如债权人书面确认"同意由丙一社承担")。所以分立时想让债权人只找一家,必须取得债权人明示同意,而不是协议里单方约定。
分立常伴随财产分割。如果财产分割明显不公(比如把优质资产都分给一家、债务都留给另一家),债权人除了主张连带清偿外,还可以关注分立各方是否存在恶意逃债情形。但注意:债权人主张连带清偿不需要证明恶意——连带责任是规则本身;内部追偿纠纷(哪家多承担了要追回来)才涉及财产分割的公允性判断。我的处理思路是:债权人直接主张连带清偿,别纠缠内部分割;分立各方之间的追偿,按分立协议和实际清偿情况计算,必要时评估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
分立后的合作社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内部协议的分担安排不对外发生效力。
分立属重大事项,须经成员大会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人数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具体以合作社法和章程为准。
能。内部约定不约束外部债权人,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该安排。
可以,分立决议作出后合作社应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已实际清偿的一方按分立协议的约定向应承担方追偿;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财产与债务分配比例协商确定。
分立纠纷的案子,我拿到手先看分立协议和财产分割清单,再把债权人名单和债务清单拉出来,核对通知公告有没有做到位。债权人一方,我的建议是分立公告期内及时申报债权、主张清偿或担保,最好拿到分立各方的书面确认;分立各方,我的建议是债务分担方案务必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别在协议里"自说自话",否则连带责任跑不掉,内部追偿又是一场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