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是把两个以上合作社并为一家,常见于产业整合、规模经营。合并涉及两类人最关心的问题:成员大会程序合不合规,以及合并前的老债务谁承担。
这里有两层:丙社要不要还这 30 万元;合并决议的程序瑕疵对合并效力有什么影响。
回到例子:若合并确未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程序违法,决议可能被确认不成立或无效;但即便如此,丙社已经登记成立并承接了乙社的财产,债权人丁的债权如何实现,还要看财产承继和债务承继规则。
合并后的合作社,承继合并前各合作社的债权债务。合并协议里怎么写"债务由谁承担",属于合并各方内部的分担安排,对外部债权人不发生对抗效力——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合并后的合作社清偿。内部实际分担的,可以按协议向应承担方追偿。回到例子:丙社不能以"协议约定由丙社承担"为由拒绝(这本来就约定丙社承担),即使协议约定由原乙社成员另行承担,债权人丁仍可直接要求丙社清偿;丙社清偿后按协议向实际责任方追偿。
合并决议程序违法(未开会、表决比例不足、未通知债权人)的,法律后果要区分:决议层面,成员可以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依据与公司决议类似;但合作社合并已经登记、财产已经转移的,撤销合并登记的难度很大,实务中更常见的处理是:确认决议违法,但已完成的合并及财产变动原则上维持,通过赔偿损失、责令补正程序等方式救济。我的处理思路是:程序问题尽早提,最好在登记完成前通过成员大会程序纠正;登记完成后再主张,重点转为"损失赔偿"而不是"拆掉合并"。
合并属于重大事项,须召开成员大会并经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出席人数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具体以合作社法和章程为准。
合并后的合作社承继合并前各社的债权债务;合并协议的内部分担安排对外部债权人不发生对抗效力。
可以。合并决议作出后合作社应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决议可能被确认不成立、无效或撤销;但合并已登记完成的,实务中更多通过赔偿损失、补正程序救济,直接撤销合并登记的难度较大。
成员大会决议、签订合并协议、通知公告债权人、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吸收合并)或设立登记(新设合并)。
合作社合并的纠纷,我拿到手先核三件事:合并决议的程序材料(会议通知、签到、表决票、决议文本)、合并协议和资产负债表、通知公告债权人的凭证;再把合并前后的财产和债务清单并排对照。成员一方,我的建议是合并前把债务清单拉清楚,让合并协议写明存量债务的分担和追偿安排,别含糊其辞;债权人一方,我的建议是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清偿或担保,别等合并完成、财产转移后再追,那时执行难度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