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作社“除名”的社员,到底还算不算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确认纠纷(类型化)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地域:浙江省 · 案由:32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确认纠纷 · 发布:2026-10-02 · 更新:2026-10-02
脱敏展示不披露当事人/案号不承诺结果
⚠️ 本文为类型化办案经验分享,基于公开法规与裁判规则提炼,已作脱敏处理:不出现真实当事人、企业、法院与案号,地域仅保留浙江省。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任何结果的承诺。

开篇:名册上有、也出了资,却被一句"你不是成员"挡在门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决定谁能参与决策、谁有盈余分配、谁承担出资义务。实务里最常见的一类争议是:名册上写着名字、也实际出过资的农户,因为内部矛盾被口头"除名",或者被理事会拒绝承认成员身份,起诉请求确认成员资格。

这类案子的事实往往简单,但规则上有个关键点:成员资格不是谁一句话说了算,它看章程、看入社手续、看名册记载,也看实际出资和经营参与。

一个脱敏例子(后文都围着它说)

示例(纯虚构,仅为说明规则):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有成员 40 户,成员出资合计 100 万元。甲农户 2024 年 3 月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入社,认缴出资 2 万元并实际缴足,合作社为其办理了成员名册记载。2025 年 6 月,甲与理事长因种植品种安排发生矛盾,理事长在社员大会上口头宣布"甲不再是本社成员",此后合作社拒绝向甲分配 2025 年度盈余(按章程测算约 1.2 万元),也不通知甲参加成员大会。甲起诉请求确认其成员资格并参与盈余分配。

这个例子里有三个关键词:入社手续(经成员大会同意)、名册记载、实际出资。它们共同决定甲的身份认定。

先对号入座:你属于哪一类

成员资格确认纠纷里,先看自己站在哪边:

成员资格的取得:四件事缺一不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条件作了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成员。落实到操作层面,通常要完成四件事:提交入社申请、经章程规定的机构(一般是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同意、按章程出资、在成员名册中记载。

回到例子:甲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缴足出资、名册记载齐全,四件事全部完成,成员资格已经成立。理事长在大会上口头宣布"不再是成员",既没有依据章程的除名事由,也没有经过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更没有任何书面决议——这种"除名"不发生成员资格丧失的效力。

成员资格的丧失:只有两条正规通道

成员资格的丧失只有两条路:一是自愿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退社自由,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的时间(通常是会计年度终了前一定期限)提出退社,合作社应当办理成员资格终止手续、返还出资和盈余份额。二是依章程除名。章程可以约定除名事由(如严重违反章程、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给合作社造成重大损失),除名须经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作出决议,并通知本人。

两条通道都要求"程序留痕":退社要书面提出、要结清财产份额;除名要有决议、要送达。实务里大量败诉案,问题就出在合作社拿不出除名决议和送达证据,只有一句"当时在会上说了"。法院不会凭口头发言认定成员资格丧失。

一个实务争议:没实际出资、但名册有名字,算不算成员

反向的争议也常见:某人被登记在成员名册、甚至工商登记里,但从没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经营,合作社主张他不是真成员,要求确认资格不存在。这类案子的审查要点是综合判断:名册和登记是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标准,还要看章程约定的入社程序有没有走、出资义务有没有履行、有没有实际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参与经营。纯粹挂名、从未出资、从未经营的,主张成员资格很难得到支持;反过来,实际出资并参与经营、只是名册登记有瑕疵的,一般仍认定为成员,合作社应当补正登记。

这个争议说明:成员资格的认定是"事实与形式并重",名册既不是护身符,也不是免死牌。涉及盈余分配时,资格认定还要和出资额、成员账户记载配合起来看。

常见问题

Q1:合作社口头说"除名",成员资格就没了?

不是。除名须有章程依据并履行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作出决议并通知本人;口头宣布、无决议无送达的,不产生丧失成员资格的效力。

Q2:成员怎么退出合作社?

依章程规定的时间提出退社,合作社应办理成员资格终止手续,结清出资与盈余份额;退社自由受法律保护,不得强制限制。

Q3:名册上没名字,还能主张成员资格吗?

要看实质:履行了入社手续、实际出资并参与经营的,可主张成员资格并要求合作社补正名册登记;纯挂名未出资未经营的,主张难以成立。

Q4:成员资格纠纷能直接起诉吗?

可以。成员认为自己的成员资格被侵害、盈余分配被排除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成员资格及相应财产权利。

Q5:被排除后,历年盈余能要回来吗?

确认成员资格成立后,被无据排除期间的盈余分配、按章程可主张返还;具体数额按成员账户记载、出资比例和分配决议计算。

我的建议

合作社成员资格的案子,我一般先让当事人把三样东西找齐:章程里关于入社、退社、除名的条款;成员名册和出资凭证;历次成员大会记录。农户一方,我的建议是入社时留好出资凭证和名册记载,被"口头除名"后第一时间书面要求合作社出具除名决议并留存送达记录,别等到盈余分配落空才想起打官司。合作社一方,我的建议是入社退社除名全部走书面程序:申请、决议、通知、结清财产份额,每步留痕,章程里把除名事由和表决比例写清楚——程序做全了,资格争议自然就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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