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在工程、贸易中广泛使用:受益人凭符合约定的索赔单据,就能直接向银行要钱,银行不审查基础交易。这种"快、狠、准"的付款机制,给了受益人滥用索赔权的空间——明知没有索赔权也要索赔。于是法律设置了"欺诈例外":确属欺诈的,可以申请止付。
这个例子的核心:受益人明知没有索赔权仍索赔,是否构成欺诈。
回到例子:工程已验收合格、质量鉴定报告系甲自行出具且与验收结论矛盾,甲明知没有索赔权仍索赔,符合"明知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的情形,欺诈主张有依据。
独立保函申请人、开立人或者指示人发现有欺诈情形,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法院审查认定构成欺诈的,裁定中止支付或判决终止支付。止付申请须在银行实际付款前提出,且通常要求提供担保。欺诈的举证要求较高——独立保函的独立性是原则,欺诈是例外,申请人要拿出扎实证据,不能仅凭怀疑。
受益人索赔后,申请人和受益人常就基础交易本身发生争议(工程有没有质量问题、货款该不该付)。这类"基础交易纠纷"本身不构成保函欺诈——欺诈例外针对的是"明知无索赔权仍滥用",而不是"基础交易有争议"。法院把握的标准是:仅有基础交易争议,不构成欺诈;能证明受益人明知没有付款请求权(如基础债务已被确认履行完毕、单据系伪造)才构成欺诈。我的处理思路是:把"基础交易争议"和"滥用索赔权"分开举证,前者的证据(验收记录、往来函件)是后者的基础,但要证明到"受益人明知"的程度。
虚构基础交易、提交伪造或虚假的单据、基础债务已被确认履行仍索赔、明知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等情形,可认定独立保函欺诈。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需证明欺诈成立且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通常须提供担保,且须在银行付款前提出。
不能对银行追回。开立人或其指定人善意付款的,欺诈救济被切断,只能向受益人主张欺诈赔偿。
不构成。仅有基础交易争议不成立欺诈例外;须证明受益人明知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索赔权。
适用中国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等国际规则的,从其约定。
独立保函欺诈的案子,我拿到手先锁定付款状态——银行付了没有,决定走止付还是走索赔;再把"受益人明知无索赔权"的证据链做出来:基础交易履行完毕的凭证、验收记录、往来函件、单据真伪鉴定。申请人一方,我的建议是索赔发生时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开立行并申请止付,同时收集"明知"证据,别只停留在"交易有争议"层面;受益人一方,我的建议是索赔要建立在真实权利基础上,明知已履约完毕仍索赔,一旦被认定欺诈,不仅拿不到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