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的钱能不能变成股权?债转股的坑在哪——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类型化)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地域:浙江省 · 案由:280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 发布:2026-09-20 · 更新:2026-09-24
脱敏展示不披露当事人/案号不承诺结果
⚠️ 本文为类型化办案经验分享,基于公开法规与裁判规则提炼,已作脱敏处理:不出现真实当事人、企业、法院与案号,地域仅保留浙江省。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任何结果的承诺。

开篇:欠款转成股权,看起来两全其美

企业之间互相欠款很常见。债收不回来,债权人手里捏着一张借条或一叠对账单;债务人还不上,账上挂着一笔应付款。于是有人想:与其这样耗着,不如把债权直接转成股权——债权人不追债了,变成股东;债务人不用还钱了,多了一个出资人。这个想法本身不违法,但落地的时候坑很多。这篇讲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里最容易被忽略的几个问题:债权能不能算出资、怎么转才算数、转完之后谁还可能翻旧账。

一个脱敏例子(后文都围着它说)

示例(纯虚构,仅为说明规则):M 公司欠 N 公司货款 120 万元,一直未付。2024-06,M 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N 公司把对 M 的 120 万元债权转为对 M 的股权,即 N 以债权作价出资、认缴增资 120 万元。但当时 M 公司账上已无清偿能力,对外负债合计约 400 万元;决议作出后,M 公司既没有修改章程、办理章程备案,也没有向 N 签发出资证明书,更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25-03,M 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管理人认为 N 公司的"出资"没有真实资本注入,属于出资不实,要求 N 公司补缴出资款 120 万元。N 公司则主张:我拿真金白银的债权转的股,凭什么还要补钱。

一、债权到底能不能作价出资

能。新公司法第 48 条明确,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所以"以债权出资"在条文层面是敞开的。但条文开门,实务把关严——债权出资的核心问题是债权的真实性。广东高院 2025 年新公司法疑难问题解答(一)里专门讲了审查思路:要结合股东会决议、章程、评估文件、财务账簿、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备案等综合判断,重点是审查债权是不是真的、金额对不对、债务人(也就是被投资公司)认不认。

落到例子里的 M、N:如果 N 的 120 万元债权是真实的(有合同、有流水、有对账),原则上可以作价出资;但如果 M 当时已经资不抵债,这 120 万元债权对应的清偿价值本身就要打问号,转股之后等于用一笔"本来就收不回来的钱"换了一部分股权,对其他债权人是有影响的。

二、"债转股"不等于"以债权抵销出资"

这是实务里最容易混的一对概念。举两个场景对比:债转股,是债权人把债权作价投入公司,换取出资人地位,公司资产端多了一笔"债权作价出资"对应的实收资本,债权消灭、股权产生;以债权抵销出资,是股东欠公司出资款,同时公司欠股东一笔钱,股东主张两边抵销,把该缴的出资"抵"掉。广东高院解答问 7 给出债权抵销出资的三个条件:一是有股东会决议把章程改为债权出资并确认实缴;二是决议时公司有充足的清偿能力;三是章程经过登记备案。三个条件缺一个,抵销都可能不被认可,股东仍要承担补缴责任。

例子里的 N 属于债转股,但要"转得干净",程序上缺一环都不行:章程没改、备案没办、出资证明书没签,后面一旦公司出事,管理人完全可以质疑这次增资没有真实完成。

三、程序走不全,风险留给谁

债转股表面上是一笔债权债务的消灭,实际是一次数额不小的增资。增资的程序要件一个都不能少:股东会决议(且按章程约定表决比例)、修改章程并备案、向新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更新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M 公司只开了股东会,其余全没做——这就是纠纷的种子。

对债权人群体来说,债转股还有一个更隐蔽的问题:公司把欠你的钱"变成"了股权,它的责任财产并没有增加一分钱,反而可能因为程序瑕疵变成"出资不实"的烂账。公司破产时,管理人按企业破产法第 35 条可以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N 公司被要求补缴 120 万元,走的就是这条路。

四、类型对号:你属于哪一类

你的处境判断要点路径
债权人,想把债权转成股权债权是否真实可核验、公司清偿能力如何、增资程序能否走全先做债权真实性固定(合同、流水、对账),再评估公司偿付能力,程序一步不落
债务人公司,接受债转股转股决议是否有效、章程备案、出资证明、变更登记是否完成补齐决议与登记文件,把"实缴确认"写进章程并备案
其他债权人,怀疑对方债转股有水分债权是否真实、转股时公司是否已无清偿能力、程序是否完整留存转股时间点公司资产负债的证据,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异议
公司进入破产,管理人债转股是否真实出资、可否按第 35 条加速追缴审查转股文件与资金流向,必要时诉请补缴

五、实务争议:两个绕不开的点

其一,债权真实性由谁证明、证明到什么程度。债权人说"我有合同有发票",公司说"那是虚的"。实践里通常要求提供债权形成的完整链条:合同、交付凭证、发票、对账函、催收记录,公司账册里有对应记载的更稳。两手准备:转股一方在转股前就把这套材料做成卷宗;怀疑一方则从财务账簿、银行流水两头查,看这笔"债权"有没有真实资金往来。

其二,转股时公司已经失去清偿能力,转股还算不算数。这是债转股最敏感的地带:公司快不行了,把欠款转成股权,等于把债权人"降级"成股东,清偿顺位反而靠后,对其他债权人可能不公平。目前的做法是把审查时点放在决议作出时,看公司当时的清偿能力与债权真实价值;明显资不抵债还债转股,被认定为出资不实的风险很高。做这一单之前,先把决议时点的资产负债表留好底。

六、常见问题

Q1:债转股合法吗?需要什么程序?

合法。新公司法第 48 条允许债权作价出资。程序上至少要有: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并备案、签发出资证明书、更新股东名册、办理变更登记,债权本身要真实可核验。

Q2:债转股之后,公司破产,债权人还能追我吗?

如果你是转股进来的出资人,管理人可能以出资不实为由要求补缴;如果你是被转股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就转股的真实性与公允性提出异议。

Q3:拿债权抵自己的出资款,行不行?

有条件。需要股东会决议确认债权出资并载明实缴、决议时公司有充足清偿能力、章程经登记备案,三者缺一不可,否则抵销可能不被认可。

Q4:转股时没做资产评估,会不会有问题?

非货币出资原则上需要评估作价。债权作价出资不评估或评估明显失实的,出资不实的风险会明显上升,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都可能提出异议。

Q5:公司欠我钱,是起诉要钱好,还是转成股权好?

没有标准答案。债权是"还本付息的请求权",股权是"共担风险的剩余索取权",清偿顺位和风险完全不同。公司经营正常、你想长期合作,债转股可以考虑;公司已经困难,转股往往是把确定债权换成不确定股权,想清楚再签。

七、给不同角色的提示

我的建议

这类案子我通常会先问一句:你们做债转股,图的是"债权盘活"还是"账面好看"?如果是后者,我建议先停下来。做债权出资审查,我会把五样东西摆到桌上:借款合同或交易合同、银行流水、发票与交付凭证、对账单或催收记录、公司账册记载——五样能对上,债权真实性才算站得住。程序上,我习惯按"决议—章程—评估—出资证明—名册—登记"的顺序列一张清单逐项打勾,缺一项就补一项,不带着程序瑕疵进交易。如果公司已经出现偿付困难,我会直接提示当事人:这个时点债转股,后续被认定为出资不实的概率不低,不如先把债权真实性固定住,再谈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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