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保单的风险,一家保险公司往往兜不住,于是把风险"分保"给再保险公司——这就是再保险。再保险合同纠纷虽然不常见,但一旦发生,标的通常很大,且规则与一般保险不同,容易踩坑。
这个例子的核心,是再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与摊回条件。
回到例子:属于合约再保险,焦点就是这次事故风险是否落在合约承保范围内——工程险常见除外(地震、战争、设计缺陷等)要逐项核对。
法律上,再保险与原保险是两个独立合同: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因再保险而对再保险公司产生直接权利,再保险接受人也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请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请求赔偿。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索赔对象始终是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关系只在保险公司之间发生。这决定了纠纷的主体:再保险纠纷是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与终端投保人无关。
再保险的核心机制是"共同命运":原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和诚信原则理赔,再保险公司应摊回相应份额。但如果原保险公司明显超范围理赔、未及时通知再保险公司、或与投保人串通,再保险公司能否拒付?裁判一般把握:正常理赔(有依据、无明显过错)可以摊回;理赔决定明显不合理或违反通知义务导致再保险公司利益受损的,再保险公司可在相应范围内不承担或减少承担。原保险公司理赔前最好按合约约定提前通知再保险公司,重大理赔争取其参与或书面确认,避免摊回时争议。
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直接参与再保险纠纷,其索赔对象始终是原保险公司。
可以,但须有依据:事故不在再保险承保范围、原保险公司理赔明显不合理、违反通知义务致其受损等;正常理赔原则上应摊回。
合约再保险是长期框架协议,逐笔自动分保;临时再保险逐笔协商、单独订立合同,适用场景和纠纷焦点不同。
按再保险合约约定;即使无明确约定,重大理赔及时通知再保险公司、争取其参与,也是减少摊回争议的实务做法。
适用。保险法对再保险作了专门规定(再保险与原保险独立等),再保险合同同时受合同法和保险法调整。
再保险纠纷的案子,我拿到手先把再保险合同通读,把承保范围、除外条款、分保比例、摊回条件、通知义务这几条单独标出来;再把原保险的保单和理赔卷宗拉出来,核对事故性质与理赔依据。原保险公司一方,我的建议是重大理赔提前通知再保险公司并留书面记录,理赔决定建立在合同条款和公估报告上,摊回时才有据可依;再保险公司一方,我的建议是接到理赔通知后及时介入核损,对承保范围有异议的书面提出,别等赔完再翻旧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