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核心义务。认缴制下,章程写多少、实际缴多少、什么时候缴,都记在章程和工商信息里。实务纠纷多发生在三处:货币出资逾期不缴、非货币出资不交付不过户、作价虚高。后两种尤其隐蔽,公司账上"资产"看着有,实际没到位。
这篇聚焦出资期限已经届满、股东仍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这个例子里有双重瑕疵:财产没交付过户,作价还虚高 50 万元。两种瑕疵的处理规则不同,要分别主张。
非货币出资要"真到位",三步缺一不可:一是评估作价,出资财产经评估确定价值,显著虚高的要补足差额;二是实际交付,财产交由公司占有使用;三是权属变更,产权登记到公司名下。实务中常见"人到了、房没到"——股东把房产钥匙交了、公司也用着,但没过户,出资算不算完成?裁判口径是: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可请求股东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后,可认定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反过来,只办登记不交付的,公司可请求其交付。
回到例子:房产未过户,公司可以请求丁办理过户;同时作价 120 万实际只值 70 万,虚高部分 50 万可以请求丁补足。两项主张并行不悖。
第三条线要特别留意:出资期限未届满的,一般不能直接追(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有加速到期的例外情形(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那是出资加速到期的专题,不在本篇展开。
作价虚高的认定,通常以出资时的评估为基准,但出资后财产贬值的,不当然视为出资不实——出资是否足额,看的是出资时点的价值。争议大的情况是:评估机构评高了,或者根本没评估直接按协议价记账。我的处理思路是:先看有无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评估明显失真的,申请重新评估或由法院委托鉴定;出资财产存在权利负担(抵押、查封)的,要一并处理,否则交付过户无法实现,出资义务不能视为履行。
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可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已交付使用且补办过户的,可以认定出资义务已履行,出资时间自实际交付时起算。
出资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出资股东补足差额;债权人也可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主张补充赔偿。
一般不能,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加速到期情形除外(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专题)。
可以,依据是章程或出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主张补足出资并赔偿利息损失。
原则上不能顺利过户的财产不宜作为出资;已出资的,应解除权利负担后再办理过户,否则可能被认定出资未到位。
非货币出资的纠纷,我拿到手先做三件事:核对章程记载的出资方式和作价、调取出资时的评估报告和产权凭证、查明财产现在的登记状态和实际使用状态。公司一方,我的建议是接受非货币出资前一定要有合法有效的评估,交付和过户两步都要留书面凭证,别接受"口头说算出资"的财产;股东一方,我的建议是出资财产务必按时交付过户,评估报告留档,如果财产有权利负担,先解除再出资,避免日后被追补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