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了,高管此前拿的高薪和奖金能追回来吗?——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类型化)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案由实务库·类型化办案经验 · 发布:2026-09-16 · 更新:2026-09-24
脱敏展示不披露当事人/案号不承诺结果
⚠️ 本文为类型化办案经验分享,基于公开法规与裁判规则提炼,已作脱敏处理:不出现真实当事人、企业、法院与案号,地域仅保留浙江省。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任何结果的承诺。

开篇:公司已经发不出工资,高管却拿着高薪和奖金

破产案件里最刺激债权人神经的画面:普通员工几个月拿不到工资,公司账上却躺着高管"最后一个季度"的大额绩效奖金和涨薪记录。这些钱是高管合法劳动报酬,还是从债权人嘴里抠出来的"非正常收入"?企业破产法第 36 条给了管理人追收的权力,破产法解释二第 24 条把"非正常收入"的边界划了出来。这篇讲清楚:什么样的钱能追、追回来怎么分、高管怎么自保。

一个脱敏例子(后文都围着它说)

示例(纯虚构,仅为说明规则):J 公司(注册资本 900 万元)因资不抵债被受理破产清算。管理人审查发现:公司自 2025 年 1 月起拖欠全体员工工资 4 个月,但总经理丁某在 2025 年 3 月领取年度绩效奖金 30 万元;2025 年 4 月公司资金链断裂前一周,丁某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月薪从 3 万元上调至 6 万元,并补发了 3 个月差额 9 万元。普通员工月平均工资 6000 元。管理人主张追收丁某的绩效奖金 30 万元和补发的差额 9 万元,丁某辩称这些是劳动报酬,自己依法应得。

一、法律依据:第 36 条 + 解释二第 24 条

企业破产法第 36 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破产法解释二第 24 条把"非正常收入"具体化为三类:

认定非正常收入有两个前提:一是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第 2 条第一款情形),二是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普通员工的正常工资不属于追收范围——这条规则的靶心是"掌握薪酬决定权的董监高,在公司濒临破产时给自己发钱"。

二、追回来的钱怎么算:返还后的债权性质不同

这是最容易弄混的地方——非正常收入追回后,董监高并非"钱没了就没了",而是形成了一笔债权,但债权性质和清偿顺位因类型而异(解释二第 24 条第二款):

例子里的丁某:绩效奖金 30 万元追回后形成普通债权,实际能分到的钱很有限;补发的 9 万元工资差额里,按职工平均工资 6000 元/月计算的部分(3 个月 × 6000 元 = 1.8 万元)按职工工资优先清偿,剩余 7.2 万元按普通债权。

三、追收的路径和举证:管理人怎么证明"非正常"

管理人追收非正常收入的常规路径:

  1. 核查薪酬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薪酬制度、劳动合同、个税申报记录、银行流水,还原董监高的实际收入结构。
  2. 固定破产原因时间点:以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诉讼执行记录证明债务人在领取相关收入时已具备破产原因。
  3. 书面催告返还:向董监高发出返还通知,载明数额和依据。
  4. 起诉追收:拒不返还的,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诉讼。

举证上,"利用职权"通常从身份推定(董监高参与薪酬决定)+ 收入异常性(与公司经营状况明显不匹配、与普通员工差距异常)综合认定。丁某在资金链断裂前一周突击涨薪补发,时间点本身就是最强的证据。

四、高管的抗辩空间:哪些钱追不回来

董监高被追收时,常见的抗辩和法院的审查态度:

例子里丁某的绩效奖金 30 万元对应 2025 年度工作,但领取时公司已欠薪 3 个月、具备破产原因,这笔钱被认定非正常收入的可能性大;如果他能把奖金对应的业绩形成时间证明在困境之前,可争取的空间就大一些。

五、类型对号:你属于哪一类

你的处境判断要点路径
困境中领绩效奖金的董监高已具破产原因 + 利用职权获取被追回后形成普通债权,实际清偿有限
普遍欠薪期间领工资的董监高平均工资部分优先,超出部分普通债权按职工平均工资口径核对返还数额
破产前突击涨薪/补发时间点异常,易认定"其他非正常收入"固定决策依据,争取合理性论证
管理人核查薪酬文件 + 固定破产原因时点催告→起诉追收,按第24条区分债权性质
高管认为收入合法业绩形成时间、决策程序、行业水平准备薪酬文件与业绩证据,主张正常报酬

六、实务争议:高管与普通员工的身份边界

实务里争议比较集中的是两个地方。

其一,"董监高"范围怎么定。除了登记在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实际行使管理职权但未登记的人(如实际控制人指派的管理者)是否算?实践倾向是看实质——是否实际掌握经营管理权和薪酬决定权,不只看登记。家族企业里"挂名董事"和"实际管理人"的区分尤其重要。

其二,绩效奖金的"业绩形成时间"。奖金对应的业绩在破产原因出现前已形成,只是发放拖到了困境期,算不算非正常收入?主流观点认为要看奖金发放时的公司状态与获取方式,业绩形成时间可以作为重要参考但不必然免责。管理人往往结合"是否普遍欠薪""金额是否异常""有无决策程序"综合判断。

两手准备:管理人这边,把"破产原因时点"的证据链做扎实(审计报告、执行不能记录、欠薪台账),再对照薪酬文件逐项定性;董监高这边,保留薪酬决策文件、业绩考核记录、行业薪酬对比数据,能证明"正常报酬"的部分尽量争取。

七、常见问题

Q1:什么是董监高"非正常收入"?

企业破产法第 36 条授权管理人追回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破产法解释二第 24 条具体化为三类: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其他非正常收入(如突击涨薪补发)。

Q2:公司破产前高管涨薪,能追回来吗?

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时突击涨薪补发的,很可能被认定为"其他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有权追回。时间点异常是重要认定因素。

Q3:追回来的钱怎么处理?

绩效奖金等追回后形成普通破产债权;普遍欠薪期间的工资性收入,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优先清偿,超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Q4:普通员工的工资会被追回吗?

不会。非正常收入规则针对的是利用职权获取的董监高,普通员工依法应得的正常工资不属于追收范围,且职工工资在破产清偿中本就优先。

Q5:高管说奖金是正常劳动报酬,怎么认定?

看三点:领取时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收入是否明显异常(与经营状况/普通员工对比)、有无合规决策程序。业绩形成时间可作参考,但不必然免责。

八、合规提示

我的建议

这类案子我做管理人这边,先做一件事:把薪酬台账和欠薪台账并排放——左边是董监高领了多少,右边是普通员工欠了几个月,两边一对比,哪笔是"非正常收入"基本就浮出来了。然后我去固定破产原因的时间点,这是认定的关键。做高管这边,我建议把决策文件、考核记录、行业水平对比提前备好,别等到被起诉了才找。要处理的,把薪酬制度、工资流水、欠薪记录、审计报告找齐,我们先把"困境时点"定下来,再逐笔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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