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解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区别,以及误判性质导致的社保工伤责任风险。
一、真实案例
在温州,很多企业习惯用"劳务协议""兼职""合作"来规避社保、工伤与解雇成本,退休返聘、临时用工、平台接单尤其常见。
但关系性质不由合同名称决定,而看实际履行。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补社保、工伤赔偿、二倍工资等责任随之而来。
很多纠纷的起点,就是"我以为签的是劳务"。这个判断一旦错了,代价往往不是一两万,而是社保补缴、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的一整套责任。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权威案例锚点
【锚点案例】最高法指导案例 179 号 · 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但劳动者接受公司管理、按公司要求工作、由公司支付报酬,实际符合劳动关系标准,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案同时明确,书面协议已包含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实际按劳动关系履行的,劳动者不能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这个案子为什么重要?它把"名实不符"的认定标准钉死了:合同叫什么名字不重要,实际怎么履行才重要。企业想用一纸"合作协议"绕开劳动法,在裁判层面很难站住脚。
三、规则拆解
- 规则一:三要件定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者同时具备即成立劳动关系。
- 规则二:从属性是本质特征。第 42 批指导案例(网络主播案,北京朝阳法院〔2022〕京0105民初9090号)强调,劳动关系本质是支配性劳动管理,体现为人格从属性(受规章制度约束、接受考勤考核)、经济从属性(报酬由单位支付、收入依赖单位)、组织从属性(劳动纳入单位业务体系)。
- 规则三:用工即建立关系。《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是起点,不是"签约"。这也意味着:未签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反而可能触发二倍工资(最长11个月)。
四、对照案例:主播到底算不算劳动者
【对照案例】第 42 批指导案例 · 王某诉北京某传媒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按公司安排定时直播、接受公司管理和考核、由公司支付报酬,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合作之名不能否定支配性劳动管理之实。
同一类"主播"问题,裁判结果可以相反:若主播自主决定直播时间与内容、自备设备、收益按分成自负盈亏,平台仅提供渠道,则更接近平等合作,不成立劳动关系。差别就在管理强度与收入依附程度——这正是从属性标准在新型用工中的落地。
五、实务建议
企业怎么做
- 确属临时性、独立交付成果的,用劳务/承揽,并避免考勤打卡、排班、绩效考核等管理动作;
- 长期稳定受管理、业务依赖其劳动完成的,直接签劳动合同,别省社保钱却背上 2N 赔偿和工伤风险;
- 退休返聘、实习生等特殊主体,单独书面约定报酬、福利与意外伤害处理。
员工怎么做
- 保留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转账备注)、考勤记录、排班表、工作群指令;
- 被要求签"合作协议"但实际天天到岗、服从管理的,先把证据留足,争议时以实际履行主张劳动关系;
- 涉及工伤、社保争议的,尽早固定"管理痕迹",并注意仲裁一年时效。
浙江温州本地裁审实践中同样适用上述从属性标准,对"名为合作、实为用工"的认定尺度与全国一致,但个案仍须结合证据判断。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签了劳务协议,就一定不是劳动关系吗?
不是。关系性质看实际履行而非合同名称。最高法指导案例 179 号明确:以"合作经营"为名但实际符合劳动关系标准的,认定劳动关系。具备从属性要件的,即便名为"劳务"也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Q2: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核心是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受用人单位管理)、经济从属性(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组织从属性(劳动属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第 42 批指导案例(网络主播案)强调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依据为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与《劳动合同法》第7条。
Q3:平台主播、骑手算不算劳动者?
要看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程度。若平台对从业者实施排班、考核、奖惩等强管理,从业者人格与经济均从属于平台,司法实践倾向认定劳动关系;若从业者自主接单、自主定价、自负盈亏,则更接近劳务或合作。个案差异大,须结合证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