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张某,在职期间私下与他人合资成立了一家同类业务的公司,并利用原公司的技术资源和客户渠道为新公司谋取利益。原公司发现后,以张某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和高管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张某返还在新公司取得的收入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公司技术总监,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法定忠实义务。其在职期间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了忠实义务,判决张某将其在新公司取得的收入50万元归原公司所有,并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裁判要点: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裁判要点: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为前提。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予支持,但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法院可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酌减。
(一)在职竞业限制的法律性质
在职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同类的业务。与离职后竞业限制不同,在职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而非《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的约定竞业限制。因此,在职竞业限制不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为生效前提,也不受2年最长期限的限制。
(二)高管忠实义务的法定性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在职竞业限制的可诉性和违约金请求权基础。
(四)浙江本地口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明确: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予支持。违约金数额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等因素相适应。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后果:①违反公司法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归入权);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③若劳动合同约定了在职竞业违约金,还需支付违约金;④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后果:①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兼职,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解除劳动合同;②若兼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要求赔偿;③若劳动合同约定了在职竞业违约金,公司可主张违约金,但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损失调整。
法律后果:①违反公司法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③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情节严重时)。
法律后果:①违反保密义务和忠实义务,承担赔偿责任;②若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③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④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
对劳动者(尤其是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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