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股权激励争议按性质分流——与劳动关系挂钩的(授予条件、服务期、行权考核)属劳动争议走仲裁;纯公司法问题(确权、回购价格)直接诉讼;离职回购条款一般有效,但公司违法解除导致离职的不得收回;虚拟股权更接近劳动报酬。
一、真实案例:核心员工离职后的股权争夺战
温州某科技公司为留住核心技术人员王某,授予其1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定服务期5年,每年解锁20%。王某工作3年后因与公司管理层发生矛盾,主动提出离职。公司要求按授予价格回购王某已解锁的6万股,王某则认为股权已登记在其名下,公司无权收回,且回购价格过低。
双方僵持不下,王某想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则认为这是股权纠纷应该去法院起诉。股权激励争议到底归谁管?公司能不能收回离职员工的股权?这是很多企业和员工都会遇到的难题。
本文结合法律法规、最高法司法解释与浙江温州裁审实践,系统梳理股权激励与劳动争议的交叉规则。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权威规则:劳动争议与公司纠纷的边界
规则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1条。
核心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关键看其是否基于劳动关系、是否与劳动合同履行密切相关。
规则依据二:《劳动合同法》第22条。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股权激励协议中的服务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服务期,而是附条件的民事约定。
浙江口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
核心内容: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业绩条件等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内容,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股权回购价格、股权确权等纯粹公司法上的争议,属于民商事纠纷。
三、规则拆解:股权激励的四种类型与法律性质
(一)四种常见股权激励类型
| 类型 | 是否出资 | 是否工商登记 | 法律性质 | 争议管辖 |
| 股票期权 | 行权时出资 | 行权后登记 | 附条件的合同权利 | 行权前劳动争议,行权后公司纠纷 |
| 限制性股票 | 一般需出资 | 登记但有限制 | 附条件的股权 | 劳动+公司交叉 |
| 虚拟股权/分红权 | 不出资 | 不登记 | 接近劳动报酬/奖金 | 劳动争议 |
| 股票增值权 | 不出资 | 不登记 | 收益权,接近奖金 | 劳动争议 |
(二)判断管辖的三个标准
- 是否基于劳动关系:如果股权激励是因为员工身份才授予的,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倾向于劳动争议;
- 争议内容是什么:争议涉及授予条件、服务期、行权考核、离职处理等劳动相关内容的,属劳动争议;涉及股权确权、转让、回购价格计算等纯公司内容的,属民商事纠纷;
- 员工是否已成为股东:已行权并工商登记为股东的,后续股权争议更倾向于公司纠纷;未行权的期权争议更倾向于劳动争议。
(三)实践中的混合管辖问题
很多股权激励争议同时包含劳动和公司两个层面的内容。例如:员工起诉要求确认股权归其所有(公司纠纷),同时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其丧失股权(劳动争议)。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根据"先刑后民"类似的逻辑,先审理劳动争议确定离职原因,再审理股权纠纷。
实务提示:在起诉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诉求确定正确的管辖路径。如果错误选择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可能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如果直接起诉,法院可能以"应当仲裁前置"为由驳回。管辖错误会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四、离职回购条款的效力与例外
(一)回购条款一般有效
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员工离职时公司有权按约定价格回购股权"的条款,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一般认定为有效:
- 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
- 回购价格合理(如按授予价格、净资产价格或约定的计算公式);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回购程序合法(如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等)。
(二)回购条款的例外情形
公司违法解除导致离职
如果员工是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公司依据"离职即回购"条款收回股权,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显失公平。因为离职的过错在公司,不应由员工承担丧失股权的不利后果。
回购价格显失公平
如果公司按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回购(如1元回购价值100万的股权),员工可以主张回购价格条款显失公平,要求按公允价值回购。但需注意,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较高。
(三)不同离职原因的回购处理
| 离职原因 | 回购处理 | 法律依据 |
| 员工主动辞职 | 按协议约定回购 | 合同自由原则 |
| 协商一致解除 | 按协议约定或协商确定 | 双方合意 |
| 公司合法解除(违纪等) | 按协议约定回购,可能适用惩罚性价格 | 员工过错 |
| 公司违法解除 | 不得收回或按公允价值回购 | 公平原则 |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 按协议约定处理 | 合同自由 |
| 员工退休/死亡 | 按协议约定或法定继承 | 特殊情形 |
(四)股权激励与经济补偿基数
股权激励收益是否计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实践中存在争议:
- 已实际取得的分红、增值收益:一般可以计入工资基数,因为属于已实现的劳动报酬;
- 未行权的期权、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一般不计入,因为属于预期收益,尚未实际取得;
- 股权本身的价值:不计入工资基数,因为股权属于投资权益,不是劳动报酬。
五、实务建议与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一)员工与公司双视角清单
员工怎么做
- 签署股权激励协议前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回购条件和价格;
- 保存股权激励协议、授予通知、行权记录等全部文件;
- 了解股权是否已工商登记在自己名下;
- 离职前咨询律师,评估股权回购的影响;
- 公司违法解除的,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保留股权权益;
- 注意争议管辖,不要盲目选择仲裁或诉讼;
- 行权时注意税务影响(股权激励所得需缴纳个税);
- 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处理股权激励争议。
公司怎么做
- 制定完善的股权激励计划,明确授予、行权、回购规则;
- 与员工签署书面股权激励协议,避免口头约定;
- 合理设定回购价格,避免显失公平;
- 区分虚拟股权和实股,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
- 建立股权登记和变更制度,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 员工离职时按协议约定程序回购,保留证据;
- 解除劳动合同前评估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 建议由专业律师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和协议。
(二)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员工离职时,公司有权收回已授予的股权吗?
视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而定。如果协议明确约定员工离职时公司有权按约定价格回购股权,且回购价格合理、程序合法,公司可以收回。常见的回购情形包括:员工主动离职、被公司辞退、违反竞业限制、严重违纪等。但如果协议没有约定回购条款,公司无权单方面收回员工已合法取得的股权。此外,如果员工是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公司依据"离职即回购"条款收回股权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显失公平。
Q2:股权激励争议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还是直接去法院起诉?
取决于争议的性质。如果争议涉及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服务期约定、行权条件、与劳动关系挂钩的考核指标等,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如果争议纯粹是股权确权、股权转让、股权回购价格计算等公司法上的纠纷,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实践中,很多股权激励争议同时包含劳动和公司两个层面的内容,需要根据具体诉求判断管辖。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确定正确的管辖路径。
Q3:虚拟股权和实股有什么区别?
虚拟股权(如分红权、增值权)不需要员工实际出资,也不进行工商登记,员工只享有分红或增值收益,不享有股东的表决权、转让权等完整权利。虚拟股权更接近劳动报酬或奖金,争议通常属于劳动争议。实股(限制性股票、期权行权后取得的股权)需要员工出资(或公司赠与),并进行工商登记,员工成为真正的股东,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实股争议更复杂,可能同时涉及劳动争议和公司纠纷。
Q4:股权激励约定的服务期有效吗?
一般有效,但与劳动合同法上的服务期不同。《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服务期仅限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形。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本质是附条件的民事约定——员工满足服务期条件才能获得或保留股权。如果员工提前离职,公司可以按协议约定取消未行权的期权或回购已授予的股权。但这种服务期不能限制员工的法定辞职权,员工仍可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可能丧失股权激励权益。
Q5:浙江温州对股权激励劳动争议的裁审口径是什么?
浙江高院及温州本地裁审实践对股权激励争议有以下倾向:一是区分争议性质,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授予条件、服务期、行权考核)属劳动争议,纯公司法问题(股权确权、回购价格)属民商事纠纷;二是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的离职回购条款,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有效;三是员工因公司违法解除而离职的,公司不得据此收回股权;四是虚拟股权、分红权等更接近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仲裁;五是股权激励收益是否计入经济补偿基数,实践中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已实际取得的收益可计入,未行权的预期收益不计入。
本文为法律实务研究与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具体案件的处理须结合事实证据与现行有效法规,经执业律师审核后确定。文中引用的裁判规则与案例仅供学习参考,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