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竞业限制与高管忠实义务怎么认定?法定竞业·违约金·返还补偿|温州律师项若森|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劳动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9-22 · 更新:2026-10-01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在职竞业限制与离职后竞业限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职期间,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源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和高管的法定忠实义务,不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为生效前提。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约定在职竞业违约金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损失、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调整。

一、真实案例

温州某科技公司技术总监张某,在职期间私下与他人合资成立了一家同类业务的公司,并利用原公司的技术资源和客户渠道为新公司谋取利益。原公司发现后,以张某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和高管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张某返还在新公司取得的收入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公司技术总监,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法定忠实义务。其在职期间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了忠实义务,判决张某将其在新公司取得的收入50万元归原公司所有,并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二、权威案例锚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XXXX号:李某与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王某诉某制造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点: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为前提。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予支持,但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法院可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酌减。

三、规则拆解:在职竞业与忠实义务

(一)在职竞业限制的法律性质

在职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同类的业务。与离职后竞业限制不同,在职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而非《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的约定竞业限制。因此,在职竞业限制不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为生效前提,也不受2年最长期限的限制。

(二)高管忠实义务的法定性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在职竞业限制的可诉性和违约金请求权基础。

(四)浙江本地口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明确: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予支持。违约金数额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等因素相适应。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四、对照案例:不同情形的法律后果

情形一:高管在职期间自营同类业务

法律后果:①违反公司法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归入权);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③若劳动合同约定了在职竞业违约金,还需支付违约金;④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情形二:普通员工在职期间兼职同类业务

法律后果:①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兼职,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解除劳动合同;②若兼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要求赔偿;③若劳动合同约定了在职竞业违约金,公司可主张违约金,但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损失调整。

情形三:高管利用职务便利篡夺公司商业机会

法律后果:①违反公司法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③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情节严重时)。

情形四:在职期间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法律后果:①违反保密义务和忠实义务,承担赔偿责任;②若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③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④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五、实务建议

对用人单位:

对劳动者(尤其是高管):

常见问题(FAQ)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在职竞业限制需要公司支付补偿吗?

不需要。在职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和高管的法定忠实义务,不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为生效前提。这与离职后竞业限制不同——离职后竞业限制需要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未支付超过3个月的,劳动者可请求解除。

Q2:高管在外开同类公司,公司能要回他赚的钱吗?

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在法律上称为'归入权',公司可以通过诉讼要求高管将其在外经营同类业务取得的收入交回公司。

Q3:在职竞业违约金太高怎么办?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在职竞业违约金过分高于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院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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