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法释〔2020〕7号第六条第(一)项把「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列为认定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形之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称的保密义务。也就是说,保密协议既是「保密措施」要件的直接证据,也是「违反保密义务」侵权行为的规范基础,一份规范的保密协议能同时打通构成要件与行为要件两条线。
司法实践倾向:法院认定保密义务时,先看有无合同约定,再看有无制度、培训、告知等事实;有保密协议且能证明员工实际接触的,权利人举证负担明显减轻。反过来,仅有保密协议而无配套制度、无实际接触记录,协议本身也可能不足以证明「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二者需要配套。
实务操作要点:入职时签、在职中续、离职时再确认;协议与规章制度、保密培训记录、涉密载体台账配套;区分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不同对象分别签订;协议文本由专人归档并留存签署过程记录。
法律规则:保密协议属于合同自由范畴,可约定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期限、违约金与赔偿方式。需注意与竞业限制区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须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给予经济补偿;保密义务则无需支付保密费。
司法实践倾向:保密信息范围界定过宽、写「一切业务信息」的,法院会按信息的可识别程度限缩认定;违约金过高的,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由法院酌减。人民法院案例库杭州丙某案中,和解协议约定再侵害即支付违约金五百万元,法院结合侵权情节酌定为四百万元并获最高人民法院维持,说明明确、与损失关联度高的违约金条款更可能得到支持。
实务操作要点:保密信息用「清单加动态补充」方式界定,避免兜底过宽;写明例外情形,包括已进入公有领域、对方独立开发、从第三方合法取得;期限写「商业秘密存续期间加离职后一定年限」;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行约定;供应商、客户协议中增加禁止转委托披露与不得反向工程条款。
法律规则:法释〔2020〕7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但根据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的信息属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其承担保密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司法实践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在胍基乙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中明确: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一般仅意味着约定保密义务终止,但其仍需承担侵权法上普遍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后合同附随保密义务。前员工以「未签保密协议」为由抗辩的,法院并不当然采信,而会结合岗位、制度、实际接触综合认定。
实务操作要点:未签协议时,重点收集能证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证据,包括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签收、培训记录、邮件往来、涉密权限设置;离职员工主张无保密义务的,可援引默示保密义务与后合同附随保密义务两条路径;技术许可、合作开发场景下,注意约定保密期届满后的使用边界与不得再许可义务。
法律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确定,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法释〔2020〕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侵权人掌握而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依权利人主张和证据认定侵权获利。
司法实践倾向:约定违约金与损失举证并存时,法院先审查约定的真实意思,再结合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与情节调整。对签有和解协议、承诺书后再次侵权的,法院倾向于支持较高违约金并可能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拒不提供账簿资料的,依举证妨碍规则推定侵权获利,参见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76-014案。
实务操作要点: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行约定,避免「以违约金为限」的表述;固定违约证据,包括再次接触、再次使用、再次披露的时间线;对恶意再犯、情节严重者,在起诉时同时主张违约金与惩罚性赔偿,并申请调查令或责令提交账簿资料。
Q:员工没签保密协议,离职后把客户资料带走,能起诉吗?
能。未签协议不等于无保密义务。依据法释〔2020〕7号第十条第二款,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但依诚信原则以及合同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知道或应当知道信息属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仍承担保密义务;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还可依《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主张。
Q:保密协议约定了三年保密期,期满后还能要求保密吗?
能,但要区分层次。保密期届满仅使约定保密义务终止;只要信息仍不为公众所知悉,对方仍须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与后合同附随保密义务,不得披露、使用。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