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项若森律师·温州):在餐厅、商场、酒店等经营场所滑倒受伤,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但顾客自己走路不慎等过错会相应减轻经营者责任。判断要点:地面是否湿滑有危险、有无警示标识、经营者是否及时清理与提示、伤者自身有无过错。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伤残的还含残疾赔偿金。固定现场证据是索赔成败的关键。
一、问题背景
下雨天进餐厅,门口瓷砖湿滑一跤摔成骨折;火锅店地面有油渍没人管,滑倒后店家甩锅“你自己不小心”。公共场所滑倒是高频人身伤害纠纷,双方都在“谁有过错”上各执一词。
法律逻辑并不复杂: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防滑、警示、及时清理),顾客有注意义务(自己留神)。责任按过错比例分担,不是“摔了就要赔”也不是“摔了就白摔”。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核心观点
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营场所应当消除安全隐患、设置警示、及时处理湿滑与障碍物,未尽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责任。
过错按比例分担:顾客自身明显不慎(边看手机边走、穿不防滑鞋奔跑等)构成过失的,减轻经营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举证决定成败:现场照片/视频、地面湿滑无警示的证据、店员处理过程、就医记录缺一不可。
赔偿项目法定: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造成残疾的含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实务建议
- 现场取证三步:拍照拍视频(湿滑地面、警示牌缺失、事发位置)→ 找店员登记事发经过并留联系方式 → 索取或拍摄监控(委托律师调取更稳妥)。
- 就医与单据:保留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误工证明(工资流水+单位证明);伤情严重的申请伤残鉴定。
- 协商有底线:赔偿范围依法计算,不要轻易签“一次性了结”且金额过低的和解协议。
- 协商不成起诉:以经营者为被告,提交现场证据+费用清单,法院按过错比例判赔。
五、常见误区与避坑提示
- 别起身就走:事后伤情恶化或费用产生后举证困难,先固定证据再离开。
- 别忽略“警示缺失”:有警示与无警示、及时清理与放任不管,过错比例差别很大。
- 别把责任全推给对方或全揽在自己:按过错分担,各说各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