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世后留下一套房子、一笔存款,子女们坐在一起却各有各的说法:大儿子觉得自己多年照顾老人,理应多分;女儿嫁出去多年,觉得自己回来分遗产"名不正言不顺";小儿子拿不出遗嘱,只说老人生前"口头讲过"房子归他。这些争执的起点,其实都是同一个问题:没有遗嘱的时候,遗产到底由谁来分、按什么顺序分、每人分多少。本律师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把法定继承这套规则一次讲清。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也就是说,遗产在老人去世那一刻就进入了继承程序,既不是等子女商量好才开始,也不是等房子卖了、存款取出来才开始。同条第二款还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这类规则在交通事故、意外事件中经常用到。
继承的方式分两条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遗嘱无效,或者遗嘱没处分到的遗产,才走法定继承。一句话——遗嘱优先于法定。下面说的顺序、份额,都只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没覆盖"时才用得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个"先后"是硬规则:只要第一顺序还有人在,第二顺序的人一分钱都分不到;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比如老人无配偶、无子女、父母也已先去世),才轮到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个范围要特别说清,不少争议就出在这里:
另外还有一条"插队"规则: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注意两个要件同时具备:一是丧偶,二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满足这两个条件,儿媳或女婿就和子女一样排在第一顺序;而且他们继承遗产,不影响其自己的子女代位继承。温州不少家庭是儿媳为公婆养老送终,这条规则就是给这类儿媳、女婿的法律兜底。
最后一种极端情况——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把这五条拆开看,实务上有四个要点:
举证上要提醒一句:主张"多分"或"对方该少分"的一方,得拿出证据——共同居住记录、医疗费和护理费支付凭证、日常陪护的照片视频、居委会村委会或邻里的证明等。空口说"我照顾得多",法院很难支持。继承人之间协商不成的,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前面说过,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顺序里的人。那孙子凭什么直接继承爷爷的遗产?答案在——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展开说两层:
关键边界: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那一份",不是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重新平分全部遗产。
这两个概念长得像,实务中特别容易混。先看——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举个例子对比:老人去年去世,遗产还没分割,大儿子今年也病故了——大儿子本该从老人那里继承的份额,就转由大儿子自己的继承人(大儿子的配偶、子女等)来承受,这就是转继承。两者的区别,本律师归纳为四点:
| 比较项 | 代位继承 | 转继承 |
|---|---|---|
| 死亡时间 | 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
| 继承性质 | 一次转移,间接继承 | 两个直接继承相连,遗产发生两次转移 |
| 参加人范围 | 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 死亡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都可参与 |
| 适用范围 |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都适用 |
一句话记忆:人没死在老人前面,就轮不到代位;人是在老人去世后、分钱前走的,走转继承。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