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走后,兄弟姐妹拿出一份遗嘱争执不下:有人说"这是爸自己写的,算数",有人说"这就是打印了一张纸,让爸签个字,不算数"。本律师在继承纠纷里反复看到的情形是:财产怎么分反而好商量,真正卡死官司的,往往是遗嘱本身到底有效没效。民法典继承编把遗嘱的形式规则重新梳理了一遍,新增了打印遗嘱规则,还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地位——这些变化,立遗嘱的人和办后事的人都应当知道。
判断一份遗嘱有没有效,顺序上看三层:
下面逐一说清六种形式各自的硬性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个动作缺一不可:全篇亲笔书写(包括落款)、亲笔签名、写明年月日。实务中常见的错误有:把内容打印出来再亲笔签名(那在法律上不是自书遗嘱,要按打印遗嘱的规则审查);只在落款签名、正文由他人代笔;写了签名却不写日期——没有日期,就无法判断立遗嘱的先后,也无法判断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己不会写字或写字困难时常用。要点是"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本身也是见证人之一,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都要亲笔签名并注日期。常见错误:只有一名见证人;见证人在场见证了全过程,最后却忘了在遗嘱上签字。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原继承法没有)。特别注意"每一页"三个字: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只在最后一页签字、中间页空白,属于形式要件有瑕疵,诉讼中很容易被认定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立遗嘱人要在录音录像中亲口说出自己是谁、今天是哪年哪月哪日,两位见证人同样要露脸、报名。随手拿手机拍一段口述而没有见证人在场,不属于合法的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常见误解:老人病中跟子女"交代了一句身后事",事后家属就当口头遗嘱执行。口头遗嘱的成立条件很苛刻——仅限危急情况(如病危、突发险情),要有两名见证人当场见证;一旦危险过去、身体允许再用书面或录像形式立遗嘱,原来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嘱人本人到公证机构,按公证程序办理。后文会专门说: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不再当然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都离不开见证人。见证人不合格,整份遗嘱的效力就会动摇。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落到实务里,本律师提醒三点:
很多人知道"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这其实是旧继承法时代的规则。民法典改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立遗嘱人随时可以改主意,不经过任何人同意;前后立了好几份、内容又互相打架的,以时间上最后的那一份为准。十几年前在公证处立过公证遗嘱,现在想把房子改给另一个子女,不必再跑公证处撤销——用符合法定形式的新遗嘱,自然取代旧遗嘱。
需要注意配套规则:被继承人生前既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比如与养老机构、扶老人的亲友签的),又立有遗嘱,两者抵触的,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继承编解释(一)第三条)。
必留份:再想把财产给谁,也不能漏了特定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司法解释把操作口径说清楚了(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遗嘱没给这类继承人留份额的,遗产处理时应当先为他留下必要遗产,剩余部分再按遗嘱分配;判断"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看的是遗嘱生效时(即立遗嘱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不是立遗嘱当时。比如遗嘱里把房产全部留给大儿子,而小儿子立遗嘱时已成年健康、继承开始时却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小儿子仍有权先分到必要份额。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典型情形,归纳起来有五类:
| 情形 | 后果 | 依据 |
|---|---|---|
| 立遗嘱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遗嘱全部无效 | 民法典第1143条第1款 |
| 受欺诈、胁迫所立 | 遗嘱全部无效 | 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 |
| 遗嘱系伪造 | 遗嘱无效 | 民法典第1143条第3款 |
| 遗嘱被篡改 | 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 民法典第1143条第4款 |
| 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 | 该部分无效 | 继承编解释(一)第26条 |
最后一类尤其常见: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立遗嘱把整套房子都给了某个子女——属于配偶的那一半份额,遗嘱人本就无权处分,这部分内容无效,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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