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直接影响当期税负与现金流,实务中常因条件把握不当被否。
①适用条件:合理商业目的、比例达标(如股权收购不低于50%)、经营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原实质经营活动)、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权益连续等;
②适用后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原基础确定,递延至再次转让时纳税;
③不满足条件的按一般性处理,当期确认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与规则;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申报、备案与留存备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重组所得确认的一般规则。
①重组方案设计阶段即做税务可行性评估,测算两种处理的税负差异;
②严格满足经营连续性与权益连续性要求,并在12个月内避免改变实质经营;
③按规定在申报时提交重组报告表并留存备查资料;
④留存商业目的说明、评估报告、对价安排等证据,应对后续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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