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征收补偿·承包经营权人权益|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行政法(含土地房屋征收)地域:全国通用 · 浙江温州口径类型:实务研究发布:2026-09-06更新:2026-09-08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系统梳理征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承包地征收补偿的归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规则;承包经营权人维权途径;温州本地口径。
承包地征收中,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是征收纠纷中的重要问题。本文系统梳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规则: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二是承包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不同项目归属不同;三是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具体分配方案由村民会议决定;四是安置补助费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五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承包经营权人对补偿分配不服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维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330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014年中央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进一步强化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

关键规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不是债权。征收承包地的,不仅要补偿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补偿用益物权人(承包经营权人)。根据《民法典》第327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承包地征收中各方权利
主体权利类型补偿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土地补偿费
承包经营权人用益物权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部分土地补偿费
实际经营者(经营权人)债权/用益物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

二、承包地征收补偿的项目与归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承包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承包地征收补偿项目与归属
补偿项目归属法律依据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
安置补助费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土地管理法》第48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
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权人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
社会保障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土地管理法》第48条
特别提醒:安置补助费是专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费用,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截留。如果承包经营权人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承包经营权人个人,或者用于支付承包经营权人的保险费用。

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规则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一)分配比例

实践中,大部分地区规定土地补偿费的70%-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20%-30%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例如,浙江省规定土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分配程序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温州本地实践中,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一般为80%归被征地农户,20%留归村集体。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政府备案。承包经营权人对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向乡镇政府反映,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承包经营权人的维权途径

第一步:收集证据

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一是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承包经营权的存在和范围;二是征收公告、补偿方案,证明征收的事实和补偿标准;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照片、购买凭证,证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价值;四是补偿款发放记录,证明补偿款的发放情况。

第二步:申请村务公开

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要求公布土地补偿费的收支明细、分配方案、村民会议记录等。村委会不公开的,可以向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举报,要求责令公开。

第三步:提起民事诉讼

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分配方案无效或撤销分配方案。承包经营权人要求村委会支付应得的补偿款的,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步:提起行政诉讼

承包经营权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承包经营权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如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不安排社会保障)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五、温州本地口径与典型案例

温州本地口径

温州地区在承包地征收补偿中的一般做法:一是土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留归村集体;二是安置补助费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个人;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四是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

典型案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234号案件确立了以下规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权益的,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分配方案无效或撤销分配方案。法院应当对分配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符合省级政府规定的分配比例、是否侵害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等。

附录A:核心法规条文

  1. 《民法典》第327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2. 《民法典》第33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3.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承包地征收,承包经营权人能获得哪些补偿?

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获得以下补偿:一是安置补助费,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二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三是部分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一般70%-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四是社会保障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Q2:土地补偿费全部归村集体吗?承包户能分多少?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不是全部归村集体。实践中,大部分地区规定土地补偿费的70%-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20%-30%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浙江省规定土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留归村集体。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Q3:安置补助费归谁所有?村集体能截留吗?

安置补助费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村集体无权截留。如果承包经营权人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如果承包经营权人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承包经营权人个人,或者用于支付承包经营权人的保险费用。村集体截留安置补助费的,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向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举报,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Q4:对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不服怎么办?

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一是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要求公布分配方案、村民会议记录、补偿款收支明细等;二是向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举报,要求监督村委会依法分配;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分配方案无效或撤销分配方案,或要求村委会支付应得的补偿款。法院应当审查分配方案是否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符合省级政府规定的分配比例、是否侵害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

Q5:承包经营权人能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吗?

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用益物权人,征收决定直接影响其用益物权的行使,承包经营权人具有原告资格,可以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承包经营权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承包经营权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如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不安排社会保障)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为法律实务研究,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文中引用的法规和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适用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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