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25〕8号)要点解读|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行政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新规解读 · 发布:2026-09-10 · 更新:2026-09-17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被告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与四种判决方式,并废止2011年旧规。

一、问题背景

202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2024年12月24日最高法审委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施行,同时废止了2011年的旧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维权的重要取证工具,但申请被拒后能不能告、告哪个机关、由谁举证、法院怎么判,旧规与实务存在不少模糊地带,新解释把这些问题统一了。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核心观点(六类规则)

三、法律依据

四、实务建议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都能起诉吗?

不是所有被拒都能起诉。可诉的主要是:告知无法提供或不予处理、答复的信息与申请不符、公开行为侵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实体处理行为。仅对延期、补正等程序性告知不服,或单独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不服的,一般不属于受案范围。

Q2:告哪个机关?

主动公开的告公开信息的机关;依申请公开的告作出答复的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告收到申请的机关;指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的,告该机构。

Q3:打这种官司,谁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对公开或不公开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需就已公开、公共利益公开、内部事务/过程性/执法案卷信息、信息不存在且已尽合理检索等逐项举证;申请人则要就提出过申请、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可能损害其权益举证。

Q4:赢了官司,法院一般怎么判?

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能区分处理的作区分处理);信息已公开的确认违法;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公开无重大影响的,判决不得公开;行政行为合法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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