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系统解答劳动纠纷中三类高频难题:①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时劳动者能否立即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各地尺度不一);②违法解除情形下N/N+1/2N的适用与计算;③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与离职后入职同业及补偿金标准。把握上述要点,有助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准确识别法律风险、判断救济路径,必要时咨询执业律师。
本文围绕劳动者最常提出的三个劳动法问题,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时能否立即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违法解除情形下N/N+1/2N的适用与计算、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与离职后入职同业及补偿金标准,逐一厘清法律规则、司法裁判倾向与实务操作要点,并附高频法规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速查,便于检索、引用与决策参考。
问题一: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能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各地尺度不一)
(一)法律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文义上涵盖“未足额缴纳”(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
- 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09.01实施)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或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仅因欠缴、拒缴或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 法释(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劳动者未知悉、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用人单位与高管、高技、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以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司法实践倾向
司法实践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严格限缩倾向,核心区分“完全未缴”与“仅未足额缴纳”,并形成明显地域性分歧。若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并缴纳部分社保,仅存在缴费基数不足、缴费年限不足等非恶意情形,多数法院认为这不属于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缴纳”,劳动者应通过补缴或行政途径维权,而非直接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反之,若用人单位完全未缴、基本未缴或存在主观恶意不缴、劳动者曾提出补缴要求而被拒绝,则法院普遍支持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落点高度依赖具体事实。
(三)实务操作要点
先核实关键事实:用人单位是否已建立社保账户、是否完全未缴、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你是否曾提出补缴要求,这直接决定落在“支持方”还是“不支持方”。
若属完全未缴或恶意不缴:可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但应注意“事先告知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须载明解除理由(未缴社保),否则事后主张经济补偿可能不被支持(参考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2021)苏1191民初51号)。
若仅未足额(已建账户、基数偏低、非恶意):优先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责令补缴。用人单位事后补缴且未造成实质损害的,法院多不支持以此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了解当地裁判倾向并固定证据: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补缴沟通记录(书面/录音/投诉回执),为后续主张或抗辩做好准备。
未足额/未缴社保与经济补偿:支持方(完全未缴或恶意不缴)
| 审理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北京高院 (2025)京民申2181号 | 完全未缴,劳动者签署《声明》自愿放弃社保仍无效,支持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
| 西安未央区法院 (2025)陕0112民初10172号 | 完全未缴,支持经济补偿70143.87元(补缴社保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
| 长沙雨花区法院 (2021)湘0111民初555号 | 完全未缴,自愿放弃申明违反强制规定无效,支持经济补偿30000元。 |
| 济南历下区法院 (2025)鲁0102民初8503号 | 手写放弃条款未经劳动者确认、公司未实际支付补贴,支持经济补偿10336.88元。 |
| 苏州吴江区法院 (2021)苏0509民初6650号 | 完全未缴且未足额支付工资,支持经济补偿44220元。 |
| 齐齐哈尔梅里斯区法院 (2025)黑0208民初4号 | 基本未缴(仅一次),支持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
未足额/未缴社保与经济补偿:不支持方(已建账户仅基数/年限不足)
| 审理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苏州太仓法院 (2023)苏0585民初10013号 | 已建账户且险种齐全,仅缴费基数低、未举证曾要求补缴,不支持以此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
| 重庆南岸区法院 (2024)渝0108民初1618号 | 已补缴未造成实质损害,不构成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 |
| 苏州吴江区法院 (2024)苏0509民初13281号 | 已缴社保但未足额,不符合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缴纳”,不支持经济补偿。 |
| 北京二中院 (2025)京02民终15728号 | 历史欠缴但已持续缴纳、劳动者未及时行使解除权,不支持基于长期欠缴的经济补偿。 |
问题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N、N+1、2N 怎么适用、怎么算
(一)法律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包括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依第四十条解除、依第四十一条裁员、特定终止情形等。
- 同法第四十七条:N的计算,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高薪者“社平工资三倍、年限最高12年”双封顶;月工资为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 同法第四十条:N+1的三种情形(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依第四十条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按该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标准确定。
- 同法第八十七条:2N,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
(二)司法实践倾向
三者适用条件有清晰界定且相互排斥:违法解除→2N;合法依第四十条解除且未提前30日通知→N+1;合法依第三十六条协商或第四十条提前通知→N。司法实践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法性审查极为严格,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解除理由缺乏证据支持、解除程序未通知工会、调岗缺乏合理性等任一瑕疵,均可能导致被认定违法解除并判令支付2N。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开除、辞退、减少劳动报酬等由用人单位举证)。
(三)实务操作要点
审查解除依据的三道关: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并公示告知。解除理由是否有充分证据。是否履行通知工会程序。任一缺失都可能致2N。
区分适用情形:违法解除主张2N。用人单位依第四十条且未提前30日通知可主张N+1。合法协商或提前通知解除为N,三者不可同时主张。
核对计算口径:基数=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奖金、补贴等应得工资)。高薪双封顶(社平三倍、≤12年)。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违法解除赔偿金=基数×年限×2。
注意“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边界:用人单位自身经营决策调整、精简人员的,一般不属于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须有充分证据且已协商变更合同。
违法解除认定与2N赔偿典型案例
| 审理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宁波北仑区法院 (2025)浙0206民初17743号 | 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未公示告知相关条款,且解除未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判付2N计607163.76元。 |
| 包头稀土高新区法院 (2024)内0291民初83号 |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解除依据,且解除未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判付2N计276555元。 |
| 眉山彭山区法院 (2025)川1403民初1182号 | 解除理由未明确具体事由、关键证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判付2N计25620元。 |
| 龙游县法院 (2025)浙0825民初4312号 | 规章制度未民主程序、旷工认定证据不足、程序有瑕疵,构成违法解除,判付2N计130471.05元。 |
| 中山二院 (2025)粤2072民初6702号 | 调岗具惩罚性、依据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以旷工解除理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判付2N计156675.4元。 |
| 北京丰台区法院 (2021)京0106民初21840号 | 未证劳动者严重违纪即拒绝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判付2N计142577.5元。 |
问题三: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离职后能否入职同业及补偿金标准
(一)法律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违反约定支付违约金。
- 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违法;离职后到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单位或自营同类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法释(二)第十三条:劳动者未知悉、接触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密事项的,可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超出合理比例部分请求确认无效的,应予支持。
- 法释(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高管、高技、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以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人社部办公厅,2025.09.04):第7条限定适格主体;第11条期限最长二年;第13条月补偿一般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超1年一般不宜低于50%;第16条离职后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第17条超1个月经提醒未付或超过3个月未付,劳动者可不再履行。
-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2022)第二十一条:因用人单位原因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应予支持。
(二)司法实践倾向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高管、高技及接触核心商业秘密者具有约束力,期限≤2年,用人单位须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普通员工仅掌握行业通用知识或企业一般经营信息,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参考最高法入库案例苏03民终6278号)。补偿无约定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协议中“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期限”的条款无效(指导案例184号);劳动者通过配偶、亲属等关联方投资或入职同业,可认定违反竞业义务(入库案例京03民终683号);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未付补偿,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三)实务操作要点
审查主体适格性:是否高管、高技或接触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岗位一般不受约束,协议可能无效。
审查协议内容:期限是否≤2年。补偿标准(有约从约,无约按3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是否存在无效条款(扣除仲裁诉讼期限、显失公平、补偿低于法定标准)。
离职后应对:用人单位3个月未付补偿→可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不再受约束。用人单位明确告知无需履行→协议解除,可主张额外3个月补偿。
违约金抗辩:约定过高可请求调整,法院以补偿金数额、实际损失、劳动者过错与岗位等综合衡量(参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纪要第28条)。
竞业限制效力、违约与补偿典型案例
| 审理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北京一中院 (2018)京01民终5826号(指导案例184号) | 竞业限制期限“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期限”的约定,属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 |
| 北京三中院 (2024)京03民终683号(入库案例) | 高管通过配偶投资经营竞争企业,构成违反竞业,酌定违约金24万元并返还已付补偿。 |
| 徐州中院 (2023)苏03民终6278号(入库案例) | 推拿师、培训师仅掌握一般经营信息,非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
| 嘉兴秀洲区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006号 | 附生效条件协议未发生效通知,参照司法解释酌定支付3个月竞业补偿。 |
| 北京海淀区法院 (2021)京0108民初50981号 | 未约定补偿金但已履行竞业义务,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支付补偿。 |
附录A:高频援引法规速查
与本文三类问题对应的核心条款(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 法规名称 / 公布·实施日 | 核心内容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07.31发布,2025.09.01实施) | 第13条竞业限制不生效/超比例无效;第14条在职竞业限制有效;第15条违反有效竞业可返还补偿并付违约金;第19条不缴社保约定无效、支持依第38条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
| 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5.08.01) | 案例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约定无效,劳动者据此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获支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 第22条服务期;第23条保密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违约金;第24条竞业人员范围与二年上限;第37条劳动者预告解除;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含未依法缴社保);第40条N+1三种情形;第46条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第47条N的计算与双封顶;第87条2N赔偿金;第90条劳动者违法解除/违反竞业致损赔偿。 |
|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第59条:已办社保手续仅因欠缴/基数等争议的,告知向劳动行政部门解决;第60条:末位淘汰单方解除违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 第5、6条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处理;第18条劳动者解除情形;第20条代通知金按上月工资;第25条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起算;第34条赔偿金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 |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 | 第19条:解除/终止时拒开证明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用人单位赔偿。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 第22条保密约定;第26条用人单位预告解除三种情形;第28条解除应给经济补偿;第31条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解除;第100条无故不缴社保由行政部门责令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通知》(2007) |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应补足并支付赔偿金。 |
| 《人社部、最高法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2022) | 第21条:因用人单位原因3个月未付竞业补偿,劳动者可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
| 司法部发布第三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2020) | 明确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法定计算方式,提醒看清书面辞退通知内容。 |
|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人社部办公厅)(2025.09.04) | 第2、7、8、9条适格主体与制度;第11条期限≤2年;第12、13条经济补偿标准(一般≥30%、超1年不宜低于50%);第14条违约金合理;第16条离职后按月货币支付;第17条超3个月未付补偿劳动者可不再履行;第19条违约核实与追责。 |
| 《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2020) | 案例12: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2) |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审查:以效力性规范限定人员范围、竞业领域、限制期限。 |
|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 | 第28条:竞业限制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的,可参照相关解释调整。 |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等批复》(2006) | 第10条:从业人员签有竞业协议的,在约定期限与地域内不得在行业间流动,单方违反应支付违约金;终止/解除时会员单位应支付补偿金。 |
| 《最高法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 | 妥善处理竞业限制纠纷:防止不当扩大竞业范围妨碍择业自由,亦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2015) | 第1条:用人单位未办社保手续且不能补办致无法享受待遇的赔偿争议,法院应予受理。 |
附录B: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速查
本文援引裁判规则要点提炼(以审理法院与案号为准,当事人姓名作脱敏处理)
| 审理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北京高院 (2025)京民申2181号 | 完全未缴,自愿放弃社保约定无效,支持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
| 重庆高院 (2020)渝民再92号 | 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支持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含法施行前年限)。 |
| 西安未央区法院 (2025)陕0112民初10172号 | 完全未缴,支持经济补偿70143.87元。 |
| 苏州太仓法院 (2023)苏0585民初10013号 | 已建账户险种齐全仅基数低,不支持以此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
| 重庆南岸区法院 (2024)渝0108民初1618号 | 已补缴未造成实质损害,不支持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
| 苏州吴江区法院 (2024)苏0509民初13281号 | 已缴但未足额,不符合第38条,不支持经济补偿。 |
| 北京二中院 (2025)京02民终15728号 | 历史欠缴但已持续缴纳、未及时行使解除权,不支持经济补偿。 |
| 长沙雨花区法院 (2021)湘0111民初555号 | 完全未缴,放弃申明无效,支持经济补偿30000元。 |
| 济南历下区法院 (2025)鲁0102民初8503号 | 手写放弃条款未经确认,支持经济补偿10336.88元。 |
| 苏州吴江区法院 (2021)苏0509民初6650号 | 完全未缴+未足额工资,支持经济补偿44220元。 |
| 宁波北仑区法院 (2025)浙0206民初17743号 | 制度未民主+未通知工会,违法解除,判2N计607163.76元。 |
| 中山一院 (2024)粤2071民初29060号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证据不足且未协商,违法解除,判2N计75751.85元。 |
| 包头稀土高新区法院 (2024)内0291民初83号 | 制度程序不合法+未通知工会,违法解除,判2N计276555元。 |
| 眉山彭山区法院 (2025)川1403民初1182号 | 解除理由不明确、证据不足,违法解除,判2N计25620元。 |
| 龙游县法院 (2025)浙0825民初4312号 | 制度未民主、旷工认定证据不足、程序瑕疵,违法解除,判2N计130471.05元。 |
| 中山二院 (2025)粤2072民初6702号 | 惩罚性调岗不合理、制度未民主,以旷工解除违法,判2N计156675.4元。 |
| 北京丰台区法院 (2021)京0106民初21840号 | 未证严重违纪拒绝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违法解除,判2N计142577.5元。 |
| 杭州滨江区法院 (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指导案例18号) | 仅凭限定比例考核等级不能证明不胜任,转岗非因不胜任,违法解除判2N。 |
| 上海一中院 (2023)沪01民终6134号 | 仅以业绩倒退主张不胜任、未举证考核标准与培训调岗,违法解除。 |
| 九江中院 (2025)赣04民特22号 | 漏写“加1”不当然构成违法解除;以解除通知内容认定合法性。 |
| 上海浦东法院 (2024)沪0115民初104088号 | 未举证不胜任且未培训/调岗直接解除,违法解除,判2N(抵扣已付)。 |
| 北京石景山区法院 (2021)京0107民初2427号 | 未举证不胜任即解除,违法解除,判赔偿金25165.84元。 |
| 北京一中院 (2018)京01民终5826号(指导案例184号) | 竞业限制“扣除仲裁诉讼期限”条款无效。 |
| 北京三中院 (2024)京03民终683号(入库案例) | 高管配偶投资竞争企业构成违约,酌定违约金24万元+返还补偿。 |
| 徐州中院 (2023)苏03民终6278号(入库案例) | 推拿师非保密人员,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自由入职同业不构成违约。 |
| 嘉兴秀洲区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006号 | 附生效条件竞业协议未发通知,参照支3个月补偿。 |
| 北京海淀区法院 (2021)京0108民初50981号 | 未约定补偿但已履行竞业义务,按平均工资30%支付补偿。 |
| 淄博淄川区法院 (2021)鲁0302民初2128号 | 补偿金约定低于法定标准且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竞业条款无效。 |
| 上海金山法院 (2021)沪0116民初11078号 | 销售敏感岗位、竞品公司任职,违反竞业,判违约金20万元。 |
| 上海浦东法院 (2021)沪0115民初59264号 | 约定竞业范围重合、离职入职竞争企业,违反竞业,判违约金140945.27元。 |
说明:本文案例均作脱敏与化名处理,裁判规则要点为对公开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的提炼,具体以原判文为准。实务文章仅供普法与研讨参考,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公司没足额给我交社保,我能马上辞职走人并要经济补偿吗?
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实践存在明显的地域性分歧,关键区分“完全未缴”与“仅未足额缴纳”。若公司完全未缴社保,或存在主观恶意不缴、你曾提出补缴而被拒绝,主流裁判支持你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第46条第1项,法释二第19条亦明确不缴社保约定无效)。若公司已为你建立社保账户、险种齐全,仅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非恶意),多数法院认为这不属于第38条“未依法缴纳”的情形,你应通过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补缴来维权,直接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一般不予支持(参考2015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行动前先核实:是否建户、是否完全未缴、有无主观恶意、你是否曾要求补缴,并了解当地裁判倾向。
Q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N、N+1、2N 到底怎么算、怎么适用?
三者适用条件相互排斥,不能同时主张。N(经济补偿)适用于合法解除或终止的法定情形,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高薪者受“社平工资三倍、年限最高12年”双封顶(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N+1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解除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情形,额外支付的“1”为代通知金(按上一个月工资标准,实施条例第20条)。2N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且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第87条、实施条例第25条)。司法实践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法性审查极严,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未公示告知、未通知工会、解除理由证据不足或调岗缺乏合理性,任一瑕疵都可能导致2N。计算基数一般为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
Q3: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还能去同行吗?补偿金怎么算?
核心看你是否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24条)。若你仅是普通员工、掌握的是行业通用知识或企业一般经营信息,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你可以自由入职同业(参考最高法入库案例苏03民终6278号)。协议有效且你负有义务期间,不得入职同业或自营同类业务;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人社部《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13条)。若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连续3个月未支付补偿,你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不再受约束(人社部、最高法衔接意见(一)第21条)。注意:“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期限”的条款属无效(指导案例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