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离职员工另起炉灶、用配偶或近亲属名义新设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是商业秘密侵权的典型「防火墙」安排——表面是两家独立公司,实质是同一利益主体转移利润。权利人可以把员工与关联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主张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并依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主张人格混同、要求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认定共同侵权的关键,是把关联公司的分工、资金流向、利润转移证据组织起来,将关联公司获利并回侵权获利基数;站内既有裁判样本中,离职员工与关联新设公司共同侵权的认定已有多例可循。
一、另起炉灶:离职员工及其亲属新设公司的常见手法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技术、经营信息的流失往往不直接发生在员工本人身上,而是通过一套「防火墙」安排落地:员工离职后,以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名义注册公司,由亲属任法定代表人,员工在幕后实际经营;或由旧同事、代持人出面,把从原单位带走的客户、技术资料、渠道资源整体迁移到新主体。
这套安排的目的很清楚:一是让侵权人「隐身」,表面上与员工无关;二是把利润与责任财产放在关联公司名下,一旦败诉,员工个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因此,查明侵权事实不能只看表面被告,要把实际控制关系与关联主体一并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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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侵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离职员工利用近亲属新设公司实施侵权,员工与关联公司之间往往形成「一人策划、一主体承接」的共同侵权结构:
- 员工负责提供商业秘密、组织货源、对接原客户,关联公司负责签约、收款、交付;
- 近亲属明知公司经营依赖违法获取的经营信息、技术资料仍提供登记、账户、场地支持的,可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
- 多名离职员工与原单位同行业新设公司分工配合的,可整体主张共同侵权。
裁判实践上,离职员工与承接业务的关联公司被认定构成共同侵权的样本并不少见:有生效判决认定技术负责人离职后披露技术秘密、新设公司实际使用的,二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如(2019)浙01民终4315号);也有判决认定离职人员与受让、使用其携带信息的新主体构成共同侵权(如(2013)甘民三终字第5号)。
三、法人人格混同: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者即横向人格否认,可直接适用于「员工控制的多家关联公司」情形。
人格混同的常见表征包括:
- 人员混同:法定代表人、财务、业务人员交叉任职或由同一人控制;
- 财务混同:账户混用、资金随意调配、利润转移无合理对价;
- 业务混同:接单、生产、开票、收款在不同主体间任意切换,对外不分彼此;
- 场所混同:办公、生产、仓储场所相同或紧邻。
主张人格混同的实务价值在于:即使共同侵权认定存在难度,也可把关联公司的财产纳入清偿范围,避免赢了官司执行不到钱。
四、关联公司分工与利润转移的识别
要证明关联公司获利应并回侵权获利基数,先要识别清楚分工与利润转移的结构。常见信号包括:
- 价格转移:员工个人或关联公司低价从原渠道取得货源,高价向终端客户销售,利润沉淀在关联公司;
- 开票主体与收款主体分离:合同、发票、收款分别落在不同主体名下;
- 成本与利润错位:某一主体只有收入没有对应成本,另一主体只有成本没有收入,利润被「搬运」到特定账户;
- 资金单向流动:终端收款集中进入个人或关联账户,再以货款、借款、工资名义回流。
组织证据时可从工商登记(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社保与个税记录、银行流水、发票开具记录、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入手,逐项固定控制关系与资金流向。
五、获利并账五步:把关联公司利润并回侵权获利
侵权获利认定以实际经营主体为限还是以实际控制人为限,实务中争议较多;把关联公司获利并回侵权基数,通常按五步推进:
- 定主体:梳理员工实际控制的全部经营主体及其分工;
- 追踪资金:用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还原终端收款去向;
- 归集交易:把分散在各主体的销售合同、发票、发货记录归并为同一侵权业务;
- 剔除正常业务:区分合法存量业务与利用商业秘密开展的侵权业务;
- 并账计算:按归集后的销量、收入,结合利润率与贡献率计算侵权获利,主张全部并账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支撑在于:侵权获利是「因侵权所获利益」,不以单一法律主体为限;实际控制下关联主体共同参与侵权的,其获利均应计入。侵权人把利润转移给关联主体再辩称自身无获利,不能成为逃避赔偿的理由。
六、诉讼策略:主体列置、证据组织与责任承担
针对「另起炉灶」型侵权,诉讼策略上建议:
- 主体列置:将离职员工、近亲属名义公司、实际收款个人一并列为被告;有证据证明近亲属明知并配合的,可一并主张;
- 证据保全与调查令:第一时间申请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冻结关联账户;对银行流水、支付平台记录申请法院调查或签发调查令;
- 责任形态:主张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同时以人格混同作为补充主张,扩大责任财产范围;
- 刑民联动:情节严重的,可同步考虑刑事报案,以侦查取得的流水、账册支撑民事举证。
关联公司的诉讼能力与抗辩思路通常有限,重点是把「实际控制—共同实施—利润转移」的证据链固定下来,让法院敢于突破表面主体作实质认定。相关思路另见本站《高管跳槽带走客户和技术?保密义务·竞业限制·跳槽泄密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