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违约兑付不了,投资者怎么向受托人主张权利|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金融纠纷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9-22 · 更新:2026-09-22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信托已打破刚性兑付,“保本保收益”承诺不受法律保护。但受托人若未尽尽职调查、未按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未及时披露风险,投资者可依《信托法》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核心是「报告义务与忠实管理义务」是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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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问题背景
  2. 核心观点
  3. 法律依据
  4. 实务建议

一、问题背景

信托产品延期、违约兑付近年增多,投资者常被告知“风险自担”。但受托人并非概不负责——信托关系的本质是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管理财产,其责任并不因亏损而当然免除。

二、核心观点

①刚性兑付约定无效:任何“保本保收益”的承诺,违反信托本质与金融监管,不受法律保护;

②受托人责任以「是否尽责」为界:尽职调查是否充分、投资决策是否合规、信息披露是否及时、风险处置是否得当,是追责的关键;

③通道类、嵌套类业务中,须穿透认定实际管理人,厘清责任主体。

三、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25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法》第22条、第33条:受托人违反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负有报告义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明确打破刚性兑付,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实务建议

①收集信托合同、推介材料、定期报告、风险揭示书——用于判断受托人是否按约履职。

②重点审查尽调环节:底层资产是否真实、有无尽调报告、是否对融资方资信充分核查。

③关注信息披露:受托人是否在风险暴露后及时披露并采取处置措施。

④诉讼/仲裁前先明确管辖(信托合同多约定仲裁),并评估底层资产的处置价值。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常见问题(FAQ)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 信托承诺的“保本保收益”有效吗?

无效。资管新规明确打破刚性兑付,此类承诺违反金融监管与信托本质,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据此要求兑付。

Q: 受托人未尽责,怎么证明?

重点看尽职调查报告是否充分、投资是否超范围、风险暴露后是否及时披露与处置;可申请调取信托计划的相关文件。

Q: 钱还能追回多少?

取决于底层资产处置与受托人过错程度。受托人有过错的按其过错赔偿;纯粹投资风险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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