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依赖企业信用,兑付风险较高。持票人常因错过期限或未取得拒绝证明而丧失部分追索权。
①汇票到期被拒付,持票人可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并可就其中一人或数人、部分或全部金额追索;
②须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并在法定期间内书面通知前手;
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1、62、66、68条:追索权发生条件、拒绝证明、追索通知与连带责任;
《票据法》第13条:票据抗辩限制(善意持票人保护);
《票据法》第17条:票据权利时效(对承兑人、出票人及前手的期限不同)。
①遭拒付应立即要求承兑人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②在法定期限内(注意3日通知、6个月/2年等不同期限)行使追索权并留存证据;
③留意票据权利时效,避免因超期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
④受让票据前核查出票人、承兑人信用,防范“票据倒挂”风险。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