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前员工在工作中积累的行业通用知识、技能、经验,属于个人正当经验,一般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排除);独立发现、自行研发,以及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拆卸、测绘、分析获得的技术信息,同样不构成侵权。但倘若使用的是前东家技术图纸中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特定信息组合,如尺寸公差、工艺参数、内部结构等,则构成技术秘密,前员工不得使用。司法实践普遍采用「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规则,前员工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可能被推定侵权。
司法对前员工技术使用边界存在分歧。支持认定侵权的一方强调:技术图纸中的特定信息组合(尺寸公差、工艺参数、内部结构等)若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已采取保密措施,则构成技术秘密;前员工接触过该图纸、竞争公司图纸与原告高度雷同且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构成侵权。否定的一方强调:技术信息若属行业通用知识、可通过公开渠道或市场流通产品常规手段获取,或权利人未采取与市场流通产品相对应的有效保密措施的,不构成技术秘密;前员工仅使用行业通用设计方法、标准参数、常见工艺的,属于个人经验,不构成侵权。法院普遍采用「接触加实质相同减合法来源」规则推定侵权。
| 案号 | 法院 | 关键事实(技术信息性质) | 裁判要点 |
|---|---|---|---|
| (2022)最高法知民终719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整套29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集合(零件结构、尺寸、公差、工艺、材质等);前员工接触后竞争公司图纸高度雷同 | 整套图纸技术信息集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商业价值且已采取保密措施,构成技术秘密;接触加实质相同加无法证明合法来源,构成侵权 |
| (2023)最高法民申1502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四张图纸中的12个秘密点(除2个外均不为公众所知悉);前员工具有接触条件,竞争公司图纸高度一致 | 图纸特定秘密点不为公众所知悉、具商业价值且已采取保密措施,构成技术秘密;接触加实质相同加无法证明合法来源,构成侵权 |
| (2023)最高法知民终1827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罩壳内部结构、内部卷筒尺寸和结构等特定技术信息;虽无书面保密协议,但依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负保密义务 | 图纸特定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依诚信原则负保密义务,构成技术秘密;使用构成侵权 |
| 案号 | 法院 | 关键事实(技术信息性质) | 裁判要点 |
|---|---|---|---|
|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2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模块电源电路板设计,产品已进入市场流通,可通过常规手段(拆解、测量)获取 | 技术信息所依托产品已市场流通,技术人员可通过常规手段获取,不满足秘密性;内部保密措施与市场流通产品不具对应性,不构成商业秘密 |
| (2022)最高法知民终719号(一审部分观点) | 大连某吊具公司案一审 | 部分技术信息(焊缝计算规则、公差等级)属行业公知常识 | 部分技术信息属行业公知常识、可通过公开资料获取,不具秘密性(二审改判,但一审体现公知与秘密信息区分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