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试用期被以"不合格"辞退是否要赔偿,关键看公司能否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明确录用条件且有客观考核证据、解除程序合规的,属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反之,若公司拿不出录用条件和考核依据、仅凭主观印象辞退,则属违法解除,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2N)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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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N)。
三、主要风险情形 / 情形分析
- 情形1:入职时未书面公示录用条件,事后以"不合格"辞退,缺乏法定前提,易被认定违法解除。
- 情形2:仅凭主管主观评价、无客观考核记录即辞退,举证不足,员工可主张2N赔偿。
- 情形3:以"不合格"为名、实为规避转正后的用工成本,属违法解除,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建议1:入职时主动索要并保存书面录用条件、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
- 建议2:被辞退时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解除通知并写明理由,作为后续维权证据。
- 建议3:若认为辞退无依据,可在1年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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