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相对集中管辖、提级管辖、指定管辖和巡回审判等方式排除不当干预。确定管辖应以是否有利于独立公正审判为标准,坚持以指定管辖为主、提级管辖为辅,将争议化解在基层;当事人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可直接向其上级法院起诉,最终由法院决定管辖。
裁判规则
确定管辖法院,核心标准是能否保证独立、公正审理。案件重大复杂,或者当事人担心基层法院不便审理的,可以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是否提级或指定管辖由法院决定。也可以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级法院统一指定部分基层法院集中审理一审案件,但不宜让法院之间形成固定的一一对应关系。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8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
生活场景解读
你在县里告县政府,担心“县法院审县政府的案子,胳膊肘往里拐”。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你可以直接向市里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院认为案子重大复杂,也可以提级自己审,或者指定别的县法院来审。
这就是异地管辖,让审案子的法院和当被告的政府没有利害关系,你打官司才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