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房屋拆除、污染不动产等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该项规定便于法院就近调查勘验、收集证据和执行;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但系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仍按专属管辖确定审理法院。
裁判规则
房子、土地等不动产引发的行政纠纷——比如权属争议、拆违拆除、污染鱼塘水流——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打官司,方便法院勘验调查和执行。县政府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引发的案件,同样按不动产所在地规则定法院。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20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第1条
生活场景解读
涉及房子、土地这类不动产的行政官司,比如土地确权、拆违、污染鱼塘,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打,别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这样法院调查、勘验、执行都方便。县政府办的不动产权登记案件也走这条专属管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