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和受理K0128

证券交易所监管相关一审案件的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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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中级法院集中管辖。指定管辖旨在保障此类新型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各地分散受理造成裁判标准不一。

裁判规则

涉及沪深两所监管职责的一审案件,两所所在地中院集中管辖,其他法院不受理。其他地方法院不管,避免各地法院同时审涉及同一交易所监管行为的案件、裁判尺度不一。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交易所监管相关案件集中管辖的指定管辖决定。

生活场景解读

股民因为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比如停牌、摘牌、纪律处分)想起诉,别直接在自己家门口法院立案——这类案件被集中指定到上海或深圳的中院。理由是交易所监管职能全国统一,案件又专业,集中管辖能让裁判口径一致。立案前先确认被告是交易所本身,否则不适用这条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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