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享有与原告、被告相同的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查阅材料、辩论陈述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可以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裁判规则
行政诉讼第三人如果与被诉决定存在法律上的利害牵连,可以对管辖法院提出异议。第三人不是案件原告,但案件处理结果会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在管辖问题上享有与当事人类似的程序权利,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知道受案法院后,依法提出管辖异议。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管辖权问题的裁判规则。
生活场景解读
工商局给甲公司发了执照,乙公司觉得这执照影响自己利益,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开庭前乙公司发现这个法院根本没管辖权,能不能提?最高法说能——只要第三人跟被诉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有权提管辖异议。别以为第三人只能被动应诉,管辖这道关可以自己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