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特定经营者减免规费等行政行为,与同行业其他经营者之间存在客观竞争关系,导致竞争主体之间不平等、不公平的,受影响经营者以公平竞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资格;是否实际构成不公平竞争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不影响其行使诉权。
裁判规则
被诉决定影响其公平竞争机会的,经营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招投标、特许经营、资质授予、政府补贴等活动中,给某一竞争者特殊待遇而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机会的,受损害的经营者作为公平竞争权人,有权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
生活场景解读
招标时政府内定给了关系户,其他投标公司能不能告?能。公平竞争权人就是这类”没中标的竞争对手”——只要行政行为在竞争环节给了别人不正当优势,自己被挤出局,就有原告资格。这是反不正当竞争在行政诉讼里的落地:政府不公正,落选者可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