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和受理K0134

受害人与举报人的原告资格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被侵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或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资格。但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所属单位,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被侵害人,无权以被侵害人身份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或起诉。

裁判规则

要求主管机关追究违法者责任的受害人,对机关不查处或处理过轻不服的,可以起诉。举报人要求查处违法、机关不作为或处罚明显偏轻的,举报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原告资格。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

生活场景解读

我举报邻居违建,城管说”查过了没事”就不管了,我能告城管吗?能。作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责任的受害人,你有权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处理过轻。但注意:如果你只是”反映问题”而自己没有要求追究加害人的法定身份,纯粹出于公益举报,原告资格会受限。

同类观点

被侵害人举报人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