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领取采矿许可证但事实上一直在行使采矿权,且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其采矿权人资格的主体,可以认定为采矿权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义务主体。行政征收补偿费应以法定计征对象为依据,擅自扩大计征范围的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裁判规则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事实上行使采矿权的主体,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针对该矿区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不以是否持有许可证为唯一判断标准——事实上在行使采矿权、行政行为直接指向其采矿活动的,即具备利害关系。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 《矿产资源法》关于采矿权的规定。
生活场景解读
矿上在挖煤,但采矿证还没办下来,矿产局来罚款了,矿上能告这个罚款吗?能。虽然没证,但事实上在行使采矿权,罚款直接指向它的采矿活动,它就是利害关系人。无证不等于没资格诉,只要行政行为针对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