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被强制终止的企业在法律上仍视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董事会、股东会等权力机构亦可决定起诉,部分董事反对不影响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起诉。
裁判规则
非国有企业遭行政机关予以注销、撤掉、合并、强令吞并、出售、分立或改隶的,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也能起诉。这类”灭顶”行政行为直接决定企业存亡,企业本身和代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有原告资格,不必先通过内部程序。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生活场景解读
行政下文把一家民营企业”合并”进另一家国企,老板能不能告?能。企业被注销、撤销、强令兼并、出售、改隶属关系,企业本身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直接起诉。这是防止行政权力随意消灭民营市场主体的专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