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以登记备案为准;经合法决议任命但未办理登记的董事长,在股东无异议时可代表公司起诉;公司代表权发生争议时,应先解决内部决议纠纷。
裁判规则
股份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权力机构认为行政决定侵害企业经营自主权益的,能够以公司名义起诉。不需要每个股东分别起诉——内部机构形成决议后以企业名义起诉,效率更高、主体更适格。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生活场景解读
县政府下文要求股份制企业必须跟某国企重组,开股东会决议反对后,能不能以公司名义告?能。股东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起诉。这是给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一个直接起诉的通道,不用每个股东各自为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