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票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主管部门发布票价上浮通知虽非直接针对特定购票人,但直接导致购票人多支付票款,影响其经济利益,购票人与该通知之间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购票的自愿性不影响其原告资格。
裁判规则
政府定价行为(如春运票价上浮、公共事业价格调整)影响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时,单个乘客或消费者以”票价涨了”为由起诉,一般不具备原告资格。政府定价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单个消费者并非该定价行为的特定利害关系人;只有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该定价的特殊、具体影响时,才可能被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 《价格法》关于政府定价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乔某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案的裁判规则。
生活场景解读
春运火车票涨价,我作为乘客觉得贵了,能告铁道部吗?最高法在类似案件里说:一般不能。政府定价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普遍行为,单个乘客不是特定利害关系人。这跟”你家房子被征地”不一样——那是一对一的具体行政行为,票价上浮是普遍适用的抽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