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和受理K0152

未转移货物所有权时出卖人的原告资格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并办理结算,出卖人亦未交付货物合格证、发票等单证的,即使货物已实际交付,所有权依约尚未转移。出卖人对行政机关没收该批货物的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资格。

裁判规则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按约付款结账,出卖人也未交付合格证、说明书和增值税票据的,即使货物已交付,所有权并未转移,出卖人对该货物仍保留权益;行政机关对该货物处罚的,出卖人具备原告资格。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 《民法典》关于动产所有权转移与买卖合同的规定。

生活场景解读

我把车卖给下家,他没付钱,我也没交合格证和发票,车在他手里被工商局扣了,我能告这个扣车决定吗?能。虽然车已经交付,但钱没付、票没交,所有权还没转移,我还是车主。工商局扣的是我的车,我就是利害关系人。

同类观点

没收货物所有权保留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