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在先、民事法律关系在后,民事行为介入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该民事行为主体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其内部投资、合作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裁判规则
行政法律关系成立在先、民事关系成立在后,民事主体行为插进既存行政关系的,该民事主体不具备行政诉讼起诉身份。换言之,如果行政行为先于你的民事交易存在,你不能拿后来的民事合同去对抗在先行政行为的效力,也不能因此获得针对该行政行为的原告资格。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介入在先行政法律关系时原告资格的裁判规则。
生活场景解读
政府早年批了一块地给甲公司,后来甲把地转让给我,我接手后发现这地批得不合法,能告政府当年的批地决定吗?不能。批地在先、买地在后,我是后来介入的民事主体,跟当年那个批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只能找甲公司走民事违约,不能回头告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