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在先、行政行为在后,行政机关在既存民事合作关系基础上作出办学许可等行政行为,对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该实际出资人虽非许可证载明的举办者,仍可基于其与被诉许可行为之间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出于管理目的动用行政权力介入既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该民事关系中受影响的一方认为权益被侵害的,可以起诉。与上一条相反——如果是行政行为介入在先的民事关系,民事主体具备原告资格,可以告这个介入行为。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介入在先民事关系时原告资格的裁判规则。
生活场景解读
我跟房东签了租房合同,住得好好的,突然行政下文说这房子不能租了、把租赁合同认定无效。我作为承租人能告吗?能。这是行政权力介入我们之间的民事租赁关系,我是被介入影响的一方,有原告资格。
跟”先有行政行为再有民事合同”不同,这里是先有民事关系、行政后来插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