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受到另一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并被处罚的,其在该具体行政关系中处于相对人地位,与被诉处罚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其职权行使行为不因此而免除被司法审查。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被其他行政机关管理时,作为被管理一方,对影响自身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行政机关并非永远只能当被告——在另一个行政管理关系中,它也可以作为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作为管理相对人原告资格的裁判规则。
生活场景解读
环保局在执法现场停车,交警说它违停要罚款,环保局能告交警吗?能。这时候环保局不是执法者身份,而是被交警管理的相对人。行政机关在另一个行政管理关系中就是普通相对人,有原告资格。
别以为行政机关只能坐被告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