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和受理K0157

主张权益与被诉行为无因果关系时的原告资格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起诉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主张的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亦无因果关系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审查不细核发证照等行为,不必然引发后续损害后果的,不能认定为侵害起诉人合法权益。

裁判规则

起诉人若不是被诉行为针对的对象,而且他要主张的权益跟这个行为之间也挂不上因果链,,不具备原告资格。判断利害关系不能只看权益是否受损,还要看该权益与被诉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行政行为的瑕疵与起诉人主张的损失之间没有必然因果链,就不能起诉。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考性案例关于原告资格因果关系的裁判规则。

生活场景解读

保险公司赔了一笔钱,回头去告车管所:当年发驾照时审查不严,把别人驾照发到了冒名者头上,结果出事故要我赔。法院说:你既不是驾照上写的那个人,当年发照这个小毛病跟你现在赔不赔也没有必然关系——不是这个照,事故照样可能发生,你也照样可能赔。保险公司不是利害关系人,告错了对象。

同类观点

因果关系颁发证照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