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上级未署名而由下级署名的,以下级为被告;以上级名义对外署名的,以上级为被告;一并对批准行为起诉的,可将批准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裁判规则
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告谁看文书署名: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盖的是谁的章、署的是谁的名,就以谁为被告。如果上级机关虽然批准了但没在文书上署名,以下级机关为被告;如果当事人对批准或不批准行为本身也不服,可以把上级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下级机关初步审查后上报的,对不予初审或不上报不服的,以下级机关为被告。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 原《若干解释》第十九条。
生活场景解读
县国土局批了一块地,但这个批文要报市国土局盖章才生效。你不服去告,告谁?看盖谁的章:批文上盖县国土局的章,告县国土局;如果你连市国土局「批不批」这个环节也有意见,可以把市国土局一起告成共同被告。光凭「这是上级批的」这句话,法院不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