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和受理K0162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对辖区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当事人对其依授权作出的金融监管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商业银行受人民银行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以委托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

裁判规则

受人民银行托着去罚钱的商业银行罚了你,不服就找那个托银行的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当被告,别告银行。反过来,法律点头授权过的内设或派出单位,要是超了授权范围自己干活,那就它自己当被告。

法律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
  •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 原《若干解释》第二十条。

生活场景解读

商业银行罚了你一笔,说是受人民银行委托查你违规结算。你去告,告银行还是告人民银行?告委托它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只是替人行跑腿,真正下决定的是人行。反过来,如果人行自己的派出机构越权处罚,那就告这个越权的派出机构自己。

同类观点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