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和受理K0167

临时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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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综合整治指挥部、综合执法大队等临时机构盖章实施暂扣等行为的,不能独立作被告,法律后果由组建机关承担。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自行组建、挂了临时牌子、又扛不起法律责任的那些机构(如综合整治指挥部、专项工作组),自己盖章干了事的,找组建它的那个机关当被告。临时机构自己不具备被告资格,其上盖章的行为后果由组建它的机关承担。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 原《若干解释》第二十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生活场景解读

市里成立了个「城管综合整治指挥部」,扣了你的车,罚单上盖的是指挥部的章。你去告——告指挥部?它不是正式机关,没资格当被告。告组建它的城管局。

指挥部只是个临时牌子,它干的事就是城管局干的事,责任归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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