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与企业等非行政主体联合执法作出决定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主体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可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机关与党委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仍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党委行为的争议通过申诉途径解决。
裁判规则
政府部门拉着企业一起上路执法,下决定的政府部门当被告,企业进不了行政官司;企业要是可能要赔钱,法院让它坐第三人席。政府和党委联合发文的,仍告政府部门,党委那边的事走申诉。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执法被告确定的裁判规则。
生活场景解读
城管联合一家物业公司拆了你家违建,你去告——告物业公司?它不是行政机关,告不了。告城管。物业公司如果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让它以第三人身份进来。
如果是党委和政府联合发的文,告政府那个机关,党委那份文你走申诉渠道,不走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