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和受理K0172

地方国资委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原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后,其确认企业资产性质的职能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受的,当事人对原确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以承继职权的国资委为被告。国资委依法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等基础管理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可作行政诉讼被告。

裁判规则

老的国资局撤了,它给企业定性资产性质的活转给了新成立的国资委,当事人对原国资局作出的行为不服起诉的,以国资委为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能转移的,接手管这事的机关就是被告。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国资委被告资格的答复。

生活场景解读

当年县国资局给你出了个文件说你企业的资产是国有性质的,后来国资局撤了,职能划到了国资委。你现在不服这个文件,告谁?告国资委——它承接了国资局的职能,原来的账算它头上。机关撤了不等于事了,谁接班谁负责。

同类观点

国资委产权界定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