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主要包括:处罚案件中未起诉的受害人或加害人;行政裁决、确权案件中利益相对的另一方;应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行为中署名的非行政主体;房屋登记案件中登记簿载明的权利人、异议更正预告登记权利人及其他可确认的利害关系人。
裁判规则
行政官司里常见的第三人有这么几类: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行政许可中的相邻权人或竞争权人、房屋登记中的权利人、贸易救济类案子里的其他部委、被裁决的相对人等。法院收案后,得主动通知那些没告状但沾边的人来当第三人。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生活场景解读
一个行政官司打起来,谁应该当第三人?常见的有:打人者告公安处罚太轻,被打的人是第三人;规划局批了建房许可,邻居是第三人;房屋登记里,房产证上写的人是第三人。法院有义务主动通知这些人来参加,漏了就是程序违法。